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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案 情 1999年9月4日,菲林公司與英童公司簽訂1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供方為英童公司,需方為菲林公司,菲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為張秀榮;合同標的為塔絲絨178和成人滑雪服,數(shù)量各1600件,合同金額為260800元;供方必須按照已確認的樣衣及加工制作單進行生產、包裝;供方將貨送至需方廈門指定倉庫,供方需于1999年10月5日前交貨;需方付人民幣35400元作為訂金。該合同一式兩份,庭審中雙方各自向法庭提交了1份,在菲林公司提交的合同上有該公司補蓋的公章,而在英童公司提交的的合同上沒
2、有菲林公司的蓋章,對此,菲林公司解釋稱因合同在福建省石獅市簽訂,故該公司將合同帶回北京后才加蓋的公章。合同簽訂后,菲林公司代理人張秀榮于1999年9月16日給付英童公司定金4000美元(折合人民幣35480元),1999年9月21日,菲林公司代理人張秀榮又委托黃懷東給付英童公司定金5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4375元),上述2筆定金折合人民幣共計79855元。菲林公司稱除上述2筆定金外,該公司還曾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英童公司支付4000美元(根據(jù)當時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35400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英童公司也否認收到該筆款項。此
3、后,英童公司未實際履行交貨義務。關于未履行原因,菲林公司稱口頭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貨地點,但英童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交貨期即1999年10月5日前完成服裝加工義務,致使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對此,英童公司予以否認,稱該公司在交貨期前已將服裝制作完成,但菲林公司未按合同的約定指定交貨具體地點,致使該公司無法將貨物送出,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菲林公司未就其關于口頭通知了英童公司交貨地點的主張?zhí)峤蛔C據(jù)證明。英童公司提交了2000年5月20日其與菲律賓時代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出庫憑證的復印件,稱因菲林公司未指定送
4、貨地點,致使加工完成的服裝積壓,該公司無奈將服裝低價甩賣給菲律賓時代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菲林公司對于英童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亦不認可英童公司關于服裝已經(jīng)加工完成和無奈低價甩賣的陳述。 二、原審法院判決要旨及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理由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菲林公司與英童公司提交的購銷合同上均寫明合同當事人為菲林公司和英童公司,雖然在英童公司持有的合同上沒有菲林公司蓋章,但有菲林公司代理人張秀榮的簽字確認,因此,菲林公司與英童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菲林公司與英童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5、屬有效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菲林公司先后2次共給付英童公司定金9000美元,折合人民幣79855元,菲林公司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已超出合同標的額的20%,故本院對于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認定為預付款,經(jīng)計算,其中52160元為定金,其余27695元應為預付款。關于菲林公司所述還曾于合同簽訂當日給付英童公司4000美元一節(jié),因無證據(jù)證明,英童公司也不予認可,故對菲林公司上述陳述
6、不予采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英童公司將貨送至菲林公司廈門指定倉庫,即菲林公司應先履行指定交貨地點的義務?,F(xiàn)菲林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該項義務,且菲林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英童公司在合同約定交貨期之前未完成服裝加工義務,亦無證據(jù)證明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況下,菲林公司為使合同得以履行曾采取過如“要求自提貨物”等積極的補救措施,故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英童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沒有過錯、不存在違約行為,其關于菲林公司未指定交貨地點致使無法交貨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菲林公司應承擔因其未指定交貨地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違約責任,菲林公司無權要求返
7、還定金,對于菲林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216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英童公司未實際供貨,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且英童公司也未提出反訴主張損失,故英童公司應將收取的27695元預付款返還菲林公司。關于菲林公司要求英童公司支付按預付款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罰息的訴訟請求,因菲林公司違約在先,故其該項訴訟請求并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英童公司提交的與菲律賓時代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2000年6月8日出庫憑證的復印件,因英童公司未提交證據(jù)原件,菲林公司對此也不予認可,故對上述合同、出庫憑證復印件的證據(jù)效力不予認定。綜上,依據(jù)原《中華人
8、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英童公司返還菲林公司預付款人民幣二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二、駁回菲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菲林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稱,菲林公司在合同簽訂之后即口頭通知了英童公司送貨地點,而英童公司并未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