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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赴圣約翰大學法學院交流生(研究生)選》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赴圣約翰大學法學院交流生(研究生)選拔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與圣約翰大學法學院的交流合作項目,公平、公開、公正地選拔赴圣約翰大學法學院交流的學生,現(xiàn)根據(jù)《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圣約翰大學法學院諒解備忘錄》,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王健法學院與圣約翰大學的交流合作項目申請人的選拔,由學院組織評審委員會,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選拔標準進行選拔。選拔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guī)定。第三條王健法學院與圣約翰大學的交流項目為法學碩士--法學碩士(LLM—LLM)學位項目,選拔名
2、額為5人。學生參加該項目,須經過王健法學院院長的推薦。第二章申請人資格第四條法學碩士--法學碩士(LLM—LLM)學位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申請人必須為王健法學院全日制(三年制)在讀研究生或近三年內的畢業(yè)生;(二)申請人課程成績應達到學校準予授予學位的相關規(guī)定:學位課程(專業(yè)課)考試成績應達到75分及以上,學位外語課程考試成績應達到75分及以上,其他課程應達到70分及以上;(三)申請人英語水平應當滿足以下條件: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或雅思取得6.5分及以上成績,或托福取得90分及以上
3、成績;(四)申請人必須完成至少一年法學碩士課程,或正在修習任何一門為LLM-LLM雙學位項目而設置的課程;(五)申請人應當滿足圣約翰大學法學院提出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學習成績優(yōu)秀。凡受過校、院級處分者一律不得參與申請,課程考試不合格者經補考后成績合格且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方可申請。第三章選拔標準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第六條對于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選拔統(tǒng)一采用積分制標準??偡e分由科研成果積分和社會工作積分兩部分構成,科研成果積分占總積分的70%,社會工作積分占總積分的30
4、%。研究生課程成績按相應規(guī)則計分,并計入科研成果積分。申請人總積分計算公式:總積分=科研成果積分×70%+社會工作積分×30%。第七條科研成果、社會工作及獲獎的證明材料界定時4間期限為:研究生入學日至學院公布的申請截止日期;研究生獲獎情況僅限于校級或校級以上獲獎。申請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無證明材料者不積分。第八條若申請人為王健法學院近三年內的畢業(yè)生,則不對其社會工作進行積分。第九條申請人遞交的科研成果要求已見刊,并注明刊物名稱、期號、刊物級別、作者、作者排序、見刊時間等。上款所稱見
5、刊是指刊物已經向社會公眾出版發(fā)行。第二節(jié)科研成果積分標準第十條科研成果按照以下標準積分:(一)學術專著類出版物:字數(shù)≥35萬字,積150分;25萬≤字數(shù)<35萬字,積100分;15萬≤字數(shù)<25萬字,積80分;3萬≤字數(shù)<15萬字,積60分;(二)編輯、翻譯出版物:字數(shù)≥30萬字,積50分;25≤字數(shù)<30萬字,積45分;20≤字數(shù)<25萬字,積40分;15≤字數(shù)<20萬字,積35分;10≤字數(shù)<15萬字,積30分;5≤字數(shù)<10萬字,積25分;字數(shù)<5萬字,積20分;(三)人文社科類學術論文:一
6、類核心期刊(含CSSCI、A&HCI刊物)學術論文積分為150分;二類核心期刊(含人大復印資料)論文積分為100分;三類核心期刊論文積分為70分;普通刊物學術論文積分為40分。作品全文字數(shù)要求達到3000字以上,包括標題、中英文摘要、關鍵詞、腳注及尾注等。全文字數(shù)為5000--8000字加10分,超過8000字加20分。第十一條同一篇論文經轉載只能積分一次,取刊物最高級別計分,不得重復計分。同一篇論文或者實質內容極其相似的論文在評審時刊載于多個刊物,或者既獲獎又刊發(fā),只能按最高值積分一次。第十二條
7、參加國家級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的積分為40分;參加省級課題的積分為20分;參加市級課題的積分為10分;參加校級課題的積分為5分。取課題申報書前五名按比例計分,基數(shù)為1。第一名(主持人)至第五名的基數(shù)分別為0.6,0.1,0.1,0.1,0.1。不足五名成員,除主持人基數(shù)為0.6外,其他人基數(shù)取0.4的平均數(shù)。第十三條在國家、省、市級官方行業(yè)協(xié)會比賽或學術會議中,獲得一等獎(或金獎、特等獎)積分分別為40、30、20,獲得二等獎(或銀獎)積分分別為30、20、15,獲得三等獎(
8、或銅獎、優(yōu)秀獎、提名獎等)積分分別為20、15、10。校級獎勵參照市級獎勵的積分標準計分。在國家、省、市級官方行業(yè)協(xié)會比賽或學術會議中,并無獎項設置只被會議論文集收錄的論文不作為科研成果進行積分。王健法學院論文發(fā)布會獲獎,與國家級獎項同等積分。4第十四條作者基數(shù)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一)著作類:獨著者基數(shù)為1;兩人合著者第一、第二著者基數(shù)分別為0.7、0.3;三人或三人以上合著者,第一、第二、第三著者基數(shù)分別為0.6、0.25、0.15,其他著者不計分;(二)編著類:主編基數(shù)為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