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方責任保險條款、平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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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為了向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特舉辦本保險。保險對象第二條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平安保險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責任第三條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fā)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一)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

2、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的;(二)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三)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勝利承受能力的;(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五)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六)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學校組織教育教育活動,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八)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九)學校向

3、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十)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一)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以外事故;(十二)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十三)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未采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十四)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十五)學生擁擠造成的意外事故;(十六)發(fā)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十七)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四條發(fā)生依

4、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除外責任第五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注冊學員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三)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范圍的;(四)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xù)使用的;(五)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六)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

5、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除外;(七)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八)學生突發(fā)疾病,被保險人釆取的救護措施并無不當的;(九)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并無不當的;(十)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十一)戰(zhàn)爭及類似戰(zhàn)爭行為;第六條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限第七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八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申報。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

6、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起解除保險合同。第九條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學員發(fā)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辦理有關批改手續(xù);被保險人未履行本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筑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修繕,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安全管理應盡的責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第十二條被

7、保險人應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筑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否則,本公司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賠償處理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單證:(一)保險單(二)國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委批準學校辦學的許可證;(三)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四)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五)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獲悉學院監(jiān)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做出任何

8、關于賠償的承諾。第十五條本保險賠償范圍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監(jiān)護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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