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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nèi)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yǎng)、淡水等財產(chǎn)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一條全損險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災、爆炸;三、碰撞、觸碰;四、擱淺、觸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六、船舶失蹤。第二條
2、一切險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nèi)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本保險負責賠
3、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guī)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辦理。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除外責任第三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tài)、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二、
4、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三、浪損、座淺;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chǎn)養(yǎng)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保險期限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保險金額第五條船齡在三年(含)
5、以內(nèi)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索賠和賠償?shù)诹鶙l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jiān)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愉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diào)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
6、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一、全損險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二、一切險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算賠償。部分損失:新船按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qū)嶋H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shù)時(含免賠額),保險責任即行終止。第八條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
7、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第九條保險船舶發(fā)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第十條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nèi)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六個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條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第十二條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第十三條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
8、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