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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學勇2013年9月10日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guī)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
2、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xiāng)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第三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yè)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xiāng)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yè)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yōu)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
3、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財政、農業(yè)、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jiān)督、協(xié)調和指導。?第八條根據(jù)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qū)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
4、區(qū)(見附表),執(zhí)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第二章征地補償?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土地區(qū)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qū)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區(qū)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
5、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shù)脑瓌t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6、。?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guī)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第十四條全省四類地區(qū)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土地補償費、安
7、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