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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國家主義評析我國的傳統(tǒng)法文化是典型的公法文化,具有濃厚的國家崇拜色彩。在計劃經濟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下,國家祟拜觀念被創(chuàng)造性地轉換成以國家為核心的“新傳統(tǒng)”法觀念,本文稱之為法律國家主義。世紀之交的中國正走向市場經濟與法治社會,法律國家主義作為計劃經濟和人治社會條件下產生的法觀念已經并必將進一步嚴重地阻礙邁向法治社會的進程。所以有必要對它作全面的評析,并通過對它的揚棄,塑造適應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法觀念?! ∫?、作為認識論的法律國家主義 法律國家主義是以國家為根本立足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法學認識論和方法論以及相應的認識成果和法律行為
2、方式,其典型的理論概括為:“國家制定法律規(guī)范、監(jiān)督它們的遵行,并對不遵守法律規(guī)范的人采取強制措施。另一方面,法是實現(xiàn)國家基本任務和職能的主要手段,是在立法上確認國家機構的主要手段,沒有國家,法就不能存在;同樣,沒有國家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單只有國家也是不行的,”1可見法律國家主義的核心判斷是:法律是國家的附屬物(或最多是伴生物),法產生于國家,法是實現(xiàn)國家職能的手段,沒有國家就沒有法,而國家如不造法,只是“不行”而已。從這一基本前提出發(fā),演繹出一系列以國家利益、國家意志為根本價值取向的分論點群?! ?、法律本體的國家意志論。在法律國家主義的
3、理論體系中這是最根本的論點。任何規(guī)范只要打上國家的印記就是法律;反之,任何社會規(guī)范只要未有國家印記就不是法。這使得國家法律越出理性批判的視野?! ?、法律特征的國家強制論。學者們強調:“法由國家這一階級專政組織制定或認可,總是與國家強制力相聯(lián)系”,“法以法庭、監(jiān)獄等國家機器為后盾,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并以此來作為法律區(qū)別于原始習慣,道德等現(xiàn)象的根本特征。 3、法作用論的國家工具論。已有學者評析了法律工具主義2,法律工具主義實乃法律國家主義,法律是國家的工具。是國家達到不同目的、完成不同職能的工具。法律的職能隨國家職能的轉變而轉變。誠
4、如維辛斯基所言:“由于國家職能的變化,因而法也發(fā)生了特別重大的變化”。3 4、法律淵源的制定法唯一論。既然法律是國家意志,由國家制定,合乎邏輯的結論便是制定法為唯一的法律淵源(國家認可的習慣實際上成了制定法的一部分),于是判例法、習慣法便被排斥于法源之外,文明國家公認的第二位的法源——公認的價值觀和權威理論——更無從談起。法律淵源理論只是簡單地描述制定法的幾種形式,并將行政機關的自主性法規(guī)規(guī)章(非委任立法)統(tǒng)統(tǒng)列為法源,皆因其出自國家機關。甚至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通過和發(fā)表的決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悉列為法
5、源。4 5、法類型的公法唯一論。既然國家壟斷了法源,經法律調整的關系都是“公”的,拒絕公私法的劃分在所必然。在前蘇聯(lián),以法皆出自國家權力為由否認私法存在,在我國則變成了一切法律關系皆是“公的”,是國家造就和調整的關系,從根本上否認公私法劃分的社會基礎?! ?、立法政策中的國家利益至上論?!皞€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作為對公民的道德要求本沒有錯,幾十年來在法律國家主義影響下,這一道德原則上升成為立法根本原則;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完全一致的虛幻前提下,實際上否認個人利益的合理性、合法性,導致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關系的嚴重倒
6、置?! ?、法律地位的人治論。這是國家高于法律的邏輯結論。國家創(chuàng)造法律、高于法律,法律只是國家表達意志(國家意志)、達到目的、完成職能的手段;國家本身又是階級的工具,階級是組成政黨的、政黨是由領袖領導的,這一系列的命題的最終結論將必然是:領袖人物的話高于法律。社會和國家的幸福、繁榮仰仗領袖的領導而非人民與領袖一體服從人民的法律。法治的核心觀念“法律至上”長期被批為資產階級觀念,而“任何國家的本質都是統(tǒng)治階級專政,專政是直接憑借于強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5便被奉為經典之論。遲至80年代,“應當實行社會主義人治”的理論仍然勢不可擋?!?/p>
7、 二、法律實踐中的國家主義 國家主義法律觀產生了法律行為中或法律實踐中的國家主義。表現(xiàn)為:法律實踐的主導方面是國家而不是社會,社會只是國家的法律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居于被動、次要的地位;國家是法律實踐追求的最高目標,公民的權利只有與國家利益共存時才為法律所保障;國家本身的行為常常超越法律之上。法律實踐中的國家主義可以區(qū)分為兩方面: l、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國家是階級統(tǒng)治的暴力機關,法律只是實現(xiàn)國家職能的工具之一,而且是一種“束縛手腳”的工具,國家應當不受任何法律約束。這樣,立法權便始終是國家管理社會的權力,而無法上升為一種義務,其必然結
8、果是立法行為不積極,多用政策和領袖的思想進行靈活的統(tǒng)治。這種立法虛無主義傾向在各種政治運動中逐漸強化。1957年,一些法學家因主張加快立法步伐而慘遭厄運,及至文化大革命更到了談法色變的地步。它的直接后果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