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王朝與物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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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王朝與物價管理【摘要】宋代官方對物價的管理,分為對市場物價的管理和對非市場物價的管理二部分,其中對非市場物價管理所占比重較大。這是因為:官方每年收支實物數(shù)額巨大、品類繁多,各種物品之間、物品與貨幣之間,經(jīng)常需要進行折算。官方對非市場物價的管理便是適應(yīng)這種折算的需要而存在的,其中包括對田賦實物、禁榷商品、俸祿實物等折價的管理。官方對市場物價的管理主要表現(xiàn)為對糧價的干預(yù),這種干預(yù)以保障社會安定為目的。物價申報制度是為滿足官方物價管理的需要而存在的,它兼有抑制官員依仗特權(quán)強買強賣的作用?!娟P(guān)鍵詞】宋代物價管理市場物價非市場物價物價申報關(guān)

2、于宋代物價問題,已有多篇論文,但關(guān)于宋朝官方同物價的關(guān)系,目前似未見有專文論述。宋代官方對物價問題是頗為關(guān)心的,這不僅因為物價與社會正常秩序的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密切相關(guān),而且同時也因為官方涉足經(jīng)濟活動的領(lǐng)域和深度都大大超過了以往的朝代。宋代官方對物價的管理,除了對市場物價的管理以外,更多的是對非市場物價的管理。這一點往往為人們所忽視。一、田賦中的物價管理宋代官方所做的非市場物價管理,涉及田賦的占相當比重。宋代的兩稅系由唐代兩稅法演化而來,兩稅法是以資產(chǎn)為賦稅負擔的基礎(chǔ),計算農(nóng)戶的資產(chǎn)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物價。兩稅大抵以錢(夏)、糧(秋)二

3、項立額,但實際征收卻情況復雜。夏稅多折征絹帛、麥等,秋稅以糧為主,但遇歉收等情況,則折征現(xiàn)錢。有些地方的夏稅因長期折征絹帛、麥,折征絹帛、麥成為定額,有時又因需要折征現(xiàn)錢,南宋兩稅折帛錢即屬此類。和預(yù)買絹本是官私兩平交易,后變?yōu)榭茢浚纤斡肿優(yōu)楣_的稅收。南宋和預(yù)買絹以匹立額,部分征本色,部分折征價錢,即和預(yù)買折帛。此外,四川商稅鹽課等以錢立額,卻要求納稅者繳納金銀,也需折計。諸如此類,無論是以錢立額征收實物,還是以物立額征收現(xiàn)錢,官方都定有價格,這一價格有時與市價接近,有時則遠離市價。稅折價遠離市價較常見的一種情況是兩稅稅錢折

4、征實物時的折價。沈括記:“五代方鎮(zhèn)割據(jù),多于舊賦之外,重取于民。國初悉皆蠲止,稅額一定,其間有或重輕未均處,隨事均之。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匹,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shù)兩,太原府輸賦全除,乃以減價糴糶補之。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1]]這說明有時折稅價格偏離市價,是官方為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故意如此的。稅錢折征中,也存在如下情況,即初立折價與市價接近,因時間推移,逐漸遠離市價。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地區(qū)的折稅價。北宋咸平三年(1000)四川定匹絹折稅錢三百文,“此咸平間實直也”

5、。[[2]]到北宋中期,匹絹市價已漲至一二千文,折稅仍用此價,于是便有人議論。到南宋時,匹絹價更增至五千(錢引)以上,折稅價仍用舊數(shù),于是折稅價與市價竟相差十幾倍。稅錢折價遠離市價另一種較常見的情況是所謂折變價,這種折價與前種不同,前種折價往往長期不變,而折變價卻是臨時確定的,前種折價要經(jīng)朝廷批準,而折變價卻通常是由各路轉(zhuǎn)運司決定的。所謂折變,是指稅收中應(yīng)收此種物品,官方根據(jù)需要改征另一種物品。有時是錢改物,有時是物改錢,有時則是此物改彼物,都需折價計算。按規(guī)定:“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盵[3

6、]]但實際情況卻與此相差甚遠。地方官府因財計不充,往往規(guī)定不合理的折價,有時不該折變而折變,乘機設(shè)法增加收入。自北宋中期以后,此種情況愈來愈普遍,越來越嚴重。例如,熙寧三年(1070),大臣呂公著上奏批評江西折變說:“米價每斗約四十五”,“所有人戶合納苗米卻令納一色見錢,每斗九十以來,比市價增及一倍以上。”[[4]]官收錢高折價,官收糧則低折價。如,政和元年,戶部奏稱:“數(shù)年以來,物價滋長,[折變價]比實直大段相遠,大觀二年小麥孟州溫縣實直為錢一百二十,而折科止五十二,潁川汝陰縣為錢一百一十二,折科止三十七?!盵[5]]南宋廣西地區(qū)

7、的稅糧折價及和糴計價更具有典型性。廣西地方官府財計困難,又無生財之道,只好通過稅糧折價及和糴計價取之于民。紹興二十三年(1153),知靜江府陳王壽上奏言及:“廣西邊面闊遠,兵額頗多。祖宗以來,隨苗和糴,每石價錢四百或五百文足,而漕司從來苗米支移,所納價錢,每石卻至三貫文足,比之和糴本錢,多至數(shù)倍。”[[6]]官買糧每石四五百,官征錢每石卻三千,二者相差五六倍。紹興三十一年,剛剛卸任的知化州何木也講,化州科糴支價每石四百文足,稅米折征錢每石卻要二千六百文足。[[7]]朝廷對轉(zhuǎn)運司所作的不合理折價,有時下令加以禁止,但由于朝廷無法真正解

8、決地方的財政困難,更多的情況是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默許態(tài)度。只是對那些過于出格、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個案,才真正加以懲處[[1]](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一。[[2]]《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東南折帛錢》。[[3]]《宋史》卷一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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