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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的規(guī)定來源:時間:2012-08-17瀏覽:1863?次?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
2、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
3、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4、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地位論一、違約責任條款地位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不僅對規(guī)范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也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依據(jù)。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如何正確運用《合同法》以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方面,尤其是對違約責任條款適用和把握上仍存有爭議,為討論問題的需要,不妨先舉兩例:案例一:買受人甲與出賣人乙經(jīng)協(xié)商簽
5、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簽約時該房屋設有抵押,故雙方約定出賣人乙須在合同成立生效后3個月內涂銷抵押登記,若乙屆時不能妥善辦理此事,買受人甲有權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并可要求乙承擔買賣該房總價10%的違約金?,F(xiàn)乙未能在約定期限涂銷抵押登記,甲依約申請仲裁,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乙依當初合同的約定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仲裁認為,房屋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其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因此也不復存在,故甲不能依原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只能依法請求乙賠償損失。案例二:甲(轉讓方)乙(受讓方)雙方為轉讓中外合資企業(yè)的股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約定,若合同無效是一方原因所致,該過錯方
6、應按合同總額的15%承擔違約責任。現(xiàn)該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經(jīng)查過錯在受讓方,故轉讓方依約申請仲裁。仲裁認為,盡管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具有相應的獨立性仍然有效,受讓方應依原約定承擔責任。以上兩案例均涉及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時可否繼續(xù)適用的問題。顯然,在案例一中,甲的請求之所以未能得到支持,是因為仲裁機關認為違約責任條款是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若合同效力消滅,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應隨之失效。而在案例二中,仲裁機關則認為,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故在合同無效的前提下,仍可作為過錯
7、方承擔責任的依據(jù)。進一步探究可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能否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時繼續(xù)適用,實質上是違約責任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問題,而且還與合同效力消滅或被否定的原因以及如何理解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條款密切相關。換言之,如果我們認定違約責任條款具有獨立性,那么該獨立性是在任何合同效力終止或被否認時均應體現(xiàn),還是應視合同效力終止或被否認的不同原因以及違約責任的形式可否約定而定?此外,如果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效力不復存在后仍有效,其認定和適用依據(j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是《合同法》第57條還是第98條規(guī)定?這些問題困擾著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