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淺論犯罪主觀方面的確認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淺論犯罪主觀方面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條規(guī)定說明,那怕產(chǎn)生了多么嚴重的損害結果,只要造成這種結果的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決于他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罪過,即故意或過失??梢赃@樣認為,《刑法》的每一條款犯罪以及刑罰輕重的設定,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而行為人主觀
2、惡性的大小不僅取決于他的行為,更取決于他在主觀方面是否有罪過。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犯罪的認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對其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一、正常人犯罪主觀方面的確認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主要是被告人故意和過失的認定。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統(tǒng)稱為罪過,對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認定也即對其罪過的認定。對某些犯罪來說,只有在被告人有故意的情況下他才構成犯罪,而有些情況下,被告人只要有過失即可構成犯罪。在對行為人主觀方面各要素尚沒有認定以前,我們還無法最終確定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究竟是故意、過失還
3、是意外。作者分別論述行為人故意、過失、目的和過失的認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認定行為人故意時不能認定行為人的過失等要素。事實上,故意往往與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有密切聯(lián)系,而過失則不存在目的和動機。一般情況下,公訴人根據(jù)已經(jīng)掌握的有關證據(jù),在起訴時己經(jīng)對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名稱有了初步的判斷。因而,刑事訴訟一般也在這種假定的基礎上對被告人主觀方面各要素進行有針對性的認定。比如,公訴人起訴被告人構成故意犯罪,法庭則主要圍繞被告人是否有“故意”這樣的罪過進行認定:如果,公訴人以被告人構成過失犯罪起訴,則法庭主要
4、圍繞被告人是否有”過失”這樣的罪過進行認定。二、犯罪故意的確認《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故意”一詞的解釋是:有意識地。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過形式之一,指故意犯罪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逼渲芯桶▽Α肮室狻币辉~的解釋和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某種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即為故意。犯罪故意包含兩項內容或稱兩種因素: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的結果
5、,這種”明知”的心理屬于心理學上所講的認識方面的因素,亦即意識方面的因素:二是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這種“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屬于心理學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實施危害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方面的因素,才能認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構成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既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要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也指可能要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對于這種結果,具有故意的行為人在意志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的?!跋M被颉胺湃巍钡膽B(tài)度將決定行為人的故意是直接
6、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對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認定,按現(xiàn)行的刑法規(guī)定并不影響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定性。在認定行為人的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時,對前者認定的復雜程度要遠遠高于后者。行為人的意志直接控制他的行為,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能夠幫助我們認定他的意志因素也即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但對他意識因素的確定就有一定難度。我們很難下這樣的結論,也即確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明知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所規(guī)定的構成某種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實,亦即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具體來說包括三項內容:(l)、對行為本身
7、的認識,即對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內容及其性質的認識:(2)、對行為結果的認識,即對行為產(chǎn)生或將要產(chǎn)生的危害社會結果的內容與性質的認識:(3)還應包括對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相聯(lián)系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即對法定的犯罪對象要有認識,對法定的犯罪手段要有認識,對法定的犯罪時間、地點要有認識。對刑事被告人主觀方面各要素的認定,應當包括對其意識內容(即明知與否)的認定和對其意志內容(即希望或放任與否)的認定。與明知所包括的三項內容相一致,對行為人明知的認定也應從上述三個方面來認定:對行為人意志內容
8、的認定,主要是認定刑事被告人對其明知的結果是希望的或是放任的。要尋找犯罪故意的認定途徑,應首先考慮與犯罪故意認定有關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應是通過某種方式為人們所能感知的,因而它們必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些因素包括:1、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以及他與被害人的關系,這種客觀事實可以確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2、行為人實施的具體行為,包括為實施該危害行為相關的所有行為包括預備、實施危害行為以及后續(xù)行為:3、實際發(fā)生的危害結果;4、發(fā)生危害結果時,與發(fā)生該結果有關的時空條件:5、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