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推定規(guī)則適用中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論推定規(guī)則適用中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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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推定規(guī)則適用中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謂的“舉證責任”只不過是證明標準較低的證明責任而已。  在我國的證據(jù)法學教材中,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一般都是作為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題進行講述的。例如,在本文中援引過的證據(jù)法學著作中,江偉教授和卞建林教授都在其主編的教材中分別設專章講述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問題;在陳一云教授主編的教材中,雖然沒有設立證明標準一章,但是證明標準問題放在了“證明任務”一章中,實際上也是與證明責任分開論述的。此外,在筆者主持編寫的證據(jù)法學教材中,我也是把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分章講述的。[20]然而,在英美證據(jù)法學著作中,證明標準一般都不是專章講述的,而是放在證明責任主題之下進行討論

2、的。例如,在華爾茲教授主編的《刑事證據(jù)大全》和艾倫教授等人撰寫的《證據(jù)法》中,我們都無法在章節(jié)標題中看到“證明標準”的字樣,但是都可以在證明責任的章節(jié)中看到關于證明標準的論述。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的標題下,講述的主要內容卻是證明標準;[21]后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證明責任”和“刑事案件中的證明責任”兩節(jié)中,也使用大量篇幅講述了證明標準的問題,甚至把我們通常理解為證明標準問題的“優(yōu)勢證據(jù)”和“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說服責任”的規(guī)則進行論述。[22]  誠然,就教材內容體系的邏輯性而言,我們的章節(jié)設置可能更為清晰合理——先講證明責任,再講證明標準,因而也更加便于知識的傳授和學習。

3、但是,這種分別論述的教材范式會使我們形成一種思維習慣,自然而然地以為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就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從而忽略了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其實,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間的關系堪稱“形影不離”。證明標準總是依附于證明責任的,而離開了證明標準,證明責任也就失去了現(xiàn)實意義。如前所述,英美證據(jù)法學中使用的“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的概念都包含著用“充分”的證據(jù)“說服”事實裁判者的含義。那么,何為“充分”,何為“不充分”?何為“說服”,何為“不能說服”?要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一定的證明標準。從實用的角度來看,把證明標準的問題放在證明責任的問題中加以討論乃至視為證明責

4、任問題的組成部分,不無道理。我國證據(jù)法學教材與英美證據(jù)法學教材的這種區(qū)別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學者偏重理論而英美學者偏重實務的差異?! ≡谶m用推定規(guī)則的時候,證明標準也是與證明責任形影不離的。例如,在前述“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被告方要承擔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否則就要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但是,在適用這項推定規(guī)則的過程中,原告方也要承擔初始的證明責任,即用“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而且這損害與已經發(fā)生的環(huán)境污染之間存在著時間、空間等方面的聯(lián)系。如果被告方不同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必須提出反證,即用“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原告方受到的損害與己方的環(huán)境污

5、染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推定規(guī)則的主張方有責任用“充分”證據(jù)證明基礎事實;推定規(guī)則的反對方有責任用“充分”的證據(jù)進行反駁。由此可見,雙方的證明責任都離不開證明標準——“充分”的證據(jù)。不過,這兩個“充分”的標準是一樣的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明確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ǘ┳C明標準的分層性與多元化  什么是標準?按照《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標準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據(jù)或準則”。[23]那么司法活動中的證明標準,就是衡量司法證明結果正確與否的依據(jù)和準則,也就是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例如,在“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衡量原告方和被告方提出的證據(jù)是否“

6、充分”的依據(jù)和準則就是相關的證明標準?;蛘哒f,證明標準就是要確定法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說原告方或被告方提出的證據(jù)已經達到了“充分”的程度和水平?! ±斫庾C明標準的概念,我們首先要看到其具有分層性的特征。這就是說,司法活動中的證明標準概念可以有不同層次上的含義。第一層含義是證明標準的性質。由于司法證明的根本目的是要正確認識發(fā)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所以這層含義的證明標準就是要回答該標準屬于何種性質的“正確認識”或“真實”。在這個問題上,有人認為是“客觀真實”;有人認為是“主觀真實”;有人主張叫“法律真實”;有人主張叫“科學真實”。這是最抽象層面的證明標準。第二層含義是證明標準的法律表

7、述,即在法律上用何種語言表述司法證明應該達到的程度和水平。不同國家的法律使用了不同的語言表述,如證據(jù)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內心確信、高度蓋然性、優(yōu)勢證據(jù)、蓋然性占優(yōu)、明晰可信、顯而易見或表見證明等。第三層含義是具體的、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證明標準。這個層面的證明標準可以包括各類案件和各類對象的具體證明標準和各種證據(jù)的具體采信標準等內容。這是最有實用價值但是也最難制定的證明標準。[24]  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并沒有直接就證明標準問題作出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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