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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論財產保全制度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在許多情況下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使當事人相關的實體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但訴訟有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觀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得不到或難以得到有效的實現,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在這些情況下,為了確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為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得到有效的實現,民事訴訟法中設立了財產保全制度。下面我就對這一制度進行簡要的論述。一、保全的概念與分類財產保全是指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
2、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難以執(zhí)行或不能執(zhí)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其意義在于保護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一)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作出的,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是否一定會起訴,即使提起訴訟,該訴訟是否符合起訴
3、條件事先尚無法確定。為了減少或避免訴前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規(guī)定了相應的條件:1、必須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緊迫性,即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里所謂的情況緊急,是指利害關系人的相對人的惡意行為(如即將實施或正在實施轉移、隱匿、毀損財產的行為),或者其他客觀情況,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危險迫在眉睫。一旦緊急情況發(fā)生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若等到起訴后或起訴的同時再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已無實際意義。2、必
4、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發(fā)生在起訴之前,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訴訟法律關系還未發(fā)生,法院不存在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所以只有在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才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發(fā)生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法院對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會不會因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難以把握,為了防止訴前保全可能出現錯誤,法律把申請人提供擔保規(guī)定為訴前保全的必要條件。如果申請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駁回
5、其申請。(二)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盡管訴訟財產保全可以減少將來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的風險,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極一面。財產保全的裁定畢竟是在判決生效前做出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能否勝訴并不是十分確定的事,因此如果其敗訴,將無法避免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害;從另一方面講,即使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勝訴,判決生效前就使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受到強制也會影響財物效用的
6、發(fā)揮,造成損失。因此,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以及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必須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濫用。采取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給付之訴具有給付財產的內容,只有給付之訴的判決,才有執(zhí)行性,才存在訴訟保全的必要性。如果是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因其無給付內容,不存在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的問題,所以不發(fā)生訴訟保全問題。2、必須具有財產保全的必要性。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都需要采取財產保全,只有出現《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的原因,即“可能因當事人一
7、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時,才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擅自將爭議的標的物出賣、轉移、隱匿、毀損、揮霍等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惡意行為。所謂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觀上的原因,使爭議標的物無法保存。如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3、從時間上看,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這一段時間內,否則,就失去了訴訟保全的意義。當然在例外的情況下,訴訟財產保全也可以在判決后做出。適用民事訴訟
8、法意見第103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服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案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qū)別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qū)別,主要有: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