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比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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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比較研究【摘要】“法系”是應比較法的興起而產(chǎn)生的概念。由于立場、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方學者在“法系”的概念、劃分標準及種類上頗有爭議。其中,必須警惕一些西方學者“法系法治化”的圖謀。比較法視野下的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在法的價值選擇、決疑方法及判例制度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通過比較,以期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參考。【關鍵詞】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法治1.法系1.1法系探義關于“法系”的研究,學界特別是西方學者爭議頗大。什么是“法系”?回答這個問題猶

2、如回答“法是什么”一樣令人深思。要界定“法系是什么”這一問題,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科茨在其合作完成的《比較法總論》一書中指出,首先需要回答以下這幾個根本性的問題:“是否可以將世界上為數(shù)眾多的法律秩序加以分類,歸入少數(shù)幾個大集團?這樣的一個分類應當依照什么標準?如果確信這樣分類是可行的,我們應當依照什么標準決定某一法律秩序是歸入這一集團而不是歸入另一個集團?”[1]比較法起源于歐洲,因此,這里首先介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學者的研究成果和爭議。德國比較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科茨認為:在比較法的理論中闡

3、述法系,首先要研究標準的問題。法系劃分標準的欠科學性導致了學者們爭議不斷。在承認可以將世界上為數(shù)眾多的法律秩序劃歸為少數(shù)幾個大的集團的前提下,其進一步指出:“由于標準的一元性,即是說,由于人們試圖用單一的分類標準行事,因此從來都缺乏說服力。”[2]其主張對于法系的劃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各個法律秩序和這些法律秩序所構成的整個群體(Gruppen)具有的樣式(Stile)。也就是說,比較法的研究必須致力于掌握這種“法律樣式”(Rechtsstile),并且根據(jù)那些決定樣式的因素,即樣式的構成因素進行法系的

4、分類,由此將各個法律秩序分派給這些法系。對于其所稱的劃分法系的“樣式”因素,其總結為:1.一個法律秩序在歷史上的來源與發(fā)展;2.在法律方面占統(tǒng)治地位的特別的法學思想方法;3.特別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4.法源的種類及其解釋;5.思想意思因素。最后,二人提出了“混血”法律體系(“hybride”Rechtssysteme)的概念并將世界上的主要法律秩序劃分為:1.羅馬法系;2.北歐法系;3.普通法法系;4.社會主義法系;6.遠東法系;7.伊斯蘭法系;8.印度教法法系。8勒內?達維在其《比較民法概論》一書中

5、,也指出了過去的分類標準缺乏說服力。他認為只有兩條標準經(jīng)得住考驗,即意識形態(tài)標準和法律技術標準。由此,他將世界上的法律秩序劃分為五大法系:西方法、蘇聯(lián)法、伊斯蘭法、印度法和中國法。后來,勒內?達維修正了他的觀點,將世界區(qū)分為三大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此外,伊斯蘭法、猶太法、印度法和遠東法在其它法系的大概念下比較松散的歸攏在一起。阿爾曼戒?諾爾德?沃爾夫對法系的劃分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對現(xiàn)代的法律體系進行劃分同外部的地理因素、人種因素或者其它因素沒有關系,應當根據(jù)它們的內容,考

6、慮其獨特性、派生性和類似的關系。他做出了令人矚目的七個法系的分類,即法國法系、日爾曼法系、斯堪的納維亞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羅斯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884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教授穗積陳重就已在東京大學的《法律協(xié)會雜志》第一卷第五期發(fā)表了文章,將世界各國的法律秩序劃分為五大法系:印度法、中國法、伊斯蘭法、英國法和羅馬法。之后,其在美國召開的一次國際會議上,將原來提出的五大法系增補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從而劃分了七大法系。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法學界對“法系”的劃分存在很大爭議

7、。同時,“法系”這一詞語在西方法學家的用法中也是相當?shù)幕靵y。以英語為例,法學著作中用來指稱法系的詞有:legalfamily,legalgroup,legalgenealogy和legalsystem。而有的西方比較法學家,為了避免用語上的困難特別是為了避免用legalsystem這一多義詞來稱呼“法系”,就用法律傳統(tǒng)一詞來代替。對于法系的概念,筆者認為:一般來講,法系是指由若干國家和特定地區(qū)的,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tǒng)的法律的總稱。[3]對于法系的這一概念,應當注意:1.法系并不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

8、的總稱,而是指若干國家和地區(qū)的總稱。2.這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之所以構成了同一法系,是因為從某種標準上說,它們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tǒng)。這種共性或共同的法律傳統(tǒng)又指向了各個法律秩序和這些法律秩序所構成的整個群體所具有的樣式。3.一個法系中的任何法律當然是屬于一定社會制度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法系這一詞語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會制度的法律。因為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主要是依據(jù)生產(chǎn)方式的不同來進行劃分的,從而將法律制度劃分為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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