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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法律知識競賽參考題一、填空題1、《行政強制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2、法律可以設定所有行政強制措施。3、法律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4、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5、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6、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7、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8、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
2、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9、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10、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11、解除查封、扣押時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12、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13、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14、在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15、經(jīng)催告,當
3、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16、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jù)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zhí)行決定。17、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18、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19、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20、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21、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
4、者劃入財政專戶。22、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23、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guī)定辦理。24、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46-25、行政機關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26、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27、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
5、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28、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2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3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31、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
6、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32、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時間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告知申請人。33、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3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
7、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舉行聽證。35、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36、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37、《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了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的時間、地點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最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38、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
8、效。39、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40、根據(jù)《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46-41、根據(jù)《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42、根據(jù)《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