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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科目:國際私法名詞解釋:1、國際民事管轄權答:國際民事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權限。2、反致答: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guī)范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guī)范的指定,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3、沖突規(guī)范。又稱法律適用規(guī)范、法律選擇規(guī)范、有的國際條約中稱“國際私法規(guī)范”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指明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簡答題1、簡述我國法律規(guī)定外國人的中國收養(yǎng)子女需經過哪些法定程序答:
2、(1)提供收養(yǎng)申請書及收養(yǎng)人的年齡、婚姻、職業(yè)、財產、健康、有無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2)上述文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3)收養(yǎng)人與送養(yǎng)人之間訂立書面協(xié)議(4)向民政部門登記(5)在指定公證處辦理收養(yǎng)公證2、何為公共秩序保留答: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依內國沖突規(guī)范援引指定的外國法,如認為該外國法的內容有礙內國公共利益道德準則與法律秩序時,便可拒絕適用所指定的外國法.4、我國對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guī)定答:我國對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碰撞當事方只對
3、因其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不法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船舶碰撞中的過失情況可以分成三種:各方無過失,單方有過失,互有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并參照國際慣例,對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的財產損害賠償規(guī)定如下: 一、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后相繼發(fā)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因請求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不予賠償?! 《?、賠償應當
4、盡量達到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折價賠償?! ∪?、船舶損害賠償分為全損賠償和部分損害賠償。1、什么是外國法人的認可?各國對外國法人認可的方式有哪些?一國通過國內立法確定一些具體的方式認可外國法人。國內立法認可又有如下3種方式:(1)一般認可,即內國對于外國法人,不問其屬于何國,一般都加以認可。(2)概括認可,即內國對屬于某一外國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認可。(3)特別認可,即內國對外國法人通過特別登記或批準程序加以認可。外國法人一經內國認可,即表明該外國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該內國得到確認,有
5、資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該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至于外國法人在內國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從事民商事活動,或者說外國法人在內國可以從事哪些民商事活動,不能從事哪些民商事活動,應受制于內國法的規(guī)定。2、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有哪些原則答: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 三、合同自體法原則, 四、強制性規(guī)則必須適用原則論述題1、論述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及解決方法答:國籍沖突的概念:是指由于各國關于自然人取得、喪失或者恢復國籍所采取的原則或者所實行的主義不同,使得一個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籍,
6、或者沒有任何一國的國籍的情況。國籍沖突的種類:國籍沖突有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兩類。⒈國籍的積極沖突,所謂國籍的積極沖突,是指由于各國關于自然人取得、喪失或者恢復國籍所采取的原則或者所實行代寫論文的主義不同,使得一個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籍的情況。2、國籍的消極沖突,是指由于各國關于自然人取得、喪失或者恢復國籍所采取的原則或者所實行的主義不同,使得一個自然人沒有任何一國的國籍的情況。自然人國籍沖突的解決方法和主張(一)自然人國籍積極沖突的解決⒈一個人同時具有內國國籍和外國國籍時,通常以內國國籍
7、優(yōu)先。⒉在當事人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如何確定其本國法,則各國的實踐不一,有的以最后取得的國籍優(yōu)先。有的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住所所在國國籍優(yōu)先,還有的國家以與當事人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籍優(yōu)先。在國籍發(fā)生積極沖突時,依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作出判斷。(二)自然人國籍消極沖突的解決1、在國籍消極沖突的情況下,通常轉而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如當事人無住所或住所不能確定的,則以其居住地法為其本國法。有的國家還進一步明確,如居所無法確定或者沒有居所的,徑自適用法院地法。此外,有的國家則要
8、求當事人立即加入法院地國的國籍歸化為法院地國公民,進而才以法院地法為其本國法加以適用。四、中國的國籍沖突解決對于國籍沖突的解決,我國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在1980年《國籍法》中規(guī)定,如果中國人加入外國國籍,視為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對于外國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即一個外國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我國采用以其住所或者其最有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沒有定居過的,適用其住所地國家法律。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