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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河船舶航行日志記載規(guī)則(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1992]40號發(fā)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河船舶管理,統(tǒng)一內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記載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诙l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機動船舶。但是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船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本規(guī)則。 第三條船舶必須持有統(tǒng)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見附錄一)?!〉谒臈l航行日志是船舶運行全過程的原始記錄,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須妥善保管。棄船時,船長(或駕駛員)必須攜帶《航行日志》離船?!〉谖鍡l船行日志的記載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故意涂改內容?!〉诹?/p>
2、條港航監(jiān)督機構是對本規(guī)則的執(zhí)行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機關。第二章記載規(guī)定 第七條航行日志應依時間順序連續(xù)記載,不得間斷,內容應當明確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或修理的基本情節(jié)?! 〉诎藯l航行日志應使用不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填寫;字體端正清楚,語句簡明;不準涂抹、撕毀、添頁,不留空行、空頁;如記事欄填寫滿格,可翻頁繼續(xù)填寫?! ∪绻涘e,應當將錯寫字句標以括號并劃一橫線(被刪字句仍應清晰可見),然后在括號后面或上方重寫,并簽字?! ∪粲新┯洠瑧斣诼懽志涞南鄳恢醚a寫,并簽字?! 〉诰艞l計量單位,一律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谑?/p>
3、條駕駛員必須親自指導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記載工作,并對所記載的內容負責。交班時,應當在緊接本班記載內容的后面簽字。7 第十一條船長對航行日志的記載全面負責,并應當經常檢查、指導航行日志的記載(記載事項說明見附錄二)。每個航次結束后或停泊時的每旬末,要進行審閱,并簽字?! 〉谌掠涊d內容 第十二條航次任務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航次序號;(二)起止港口;(三)一般運輸或特殊任務?! 〉谑龡l氣象、水位、潮汐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氣象,包括天氣實況(晴、陰、雨、雪、霧、霾、多云、雷雨大風和熱帶風暴)及能見
4、度、氣溫、氣壓、風向、風力等;(二)水位,包括“水位公報”、直接觀讀水尺以及淺槽水深。(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況?! 〉谑臈l航行中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駕駛室與機艙對時的時間和快慢數據;(二)備車、回鈴、第一次用車、常速航行和完車的時間;(三)到、離港的時間和港名;(四)駛過重要地點(或標志)的時間、名稱和航向;(五)通過設有橋涵標的橋梁、船閘的時間和名稱;(六)在感潮河段行駛時的潮流情況;(七)機動船會讓的船名(或船種)、時間、地點、何舷會過;(船舶密集、會船頻繁的區(qū)域,可視具體情況擇要記載)(八)主機轉速變換的時間和
5、事由;(九)艙水測量情況;7(十)發(fā)現航道和航標的變異、礙航漂浮物和其他異狀的時間、名稱、地點及采取的措施;(十一)裝運危險貨物時,加強巡回安全檢查的時間及檢查的情況;(十二)雷達啟動和關閉時間;(十三)無線電話重要通話內容及時間;(十四)避風、避霧、避洪峰、侯潮和絞灘的時間、地點;(十五)等待通航的時間、地點和事由;(十六)羅經校正的時間和地點;(十七)應變演習的時間、地點、類別和實績;(十八)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應急措施;(十九)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種類和當時的氣象情況、值班人員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損
6、失情況、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經過、措施和結果;(二十)其他需要備查的事項。第十五條停泊時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停泊時間、泊位名稱、移泊時間及其他事由;(二)錨泊時的錨地名稱、拋錨只數、出鏈長度、水深、底質、拋妥或起錨開始和完畢的時間;(三)發(fā)現走錨的時間,采取的措施;(四)他船靠離本船的時間、船名和事由;(五)清艙、洗艙、熏艙、驗艙、測爆的艙名(號)、時間、地點和施工單位;(六)排污、傾廢的時間、地點和數量;(七)船舶被滯留的原因、時間、地點和執(zhí)行機關;(八)其他需要備查的事項?!〉谑鶙l作業(yè)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7(
7、一)客貨載量(包括中途港的變量)、燃料和清水的儲備量、港名、上下客和裝卸貨的時間;(二)危險、貴重、涉外貨貨物裝卸時間、港名和安全措施;(三)船舶首尾吃水,船體橫傾度;(四)被拖船舶名、載量、最大吃水、流向、編組隊形及其總長度、總寬度;(五)編解隊的時間和港(地)名;(六)其他需要備查的事項。第十七條修理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名、修理類別、進出廠、上下船臺或進出塢的時間;(二)進廠會議、船方和廠方安全責任劃分的主要內容、日期和參加人員;(三)廠修和自修主要項目的開工和完工日期、驗收情況;(四)高空、舷外、臨水、明火作業(yè)和長
8、期封閉艙室施工時的安全措施;(五)試航日期、地段和測試內容;(六)船舶檢驗情況;(七)臥冬船的修理記載事項(按當地規(guī)定記載);(八)其他重要事項。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航行日志》分類適用范圍如下:(一)HC—I(河船一類航行日志):適用于600總噸及600總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