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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最牛的民訴彩色筆記(常英、潘劍峰)》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司上最好的民訴筆記司上最牛的民訴彩色筆記2008年精華版原作者:(排名不分前后)常英、潘劍峰、楊秀清、鄭其斌原匯編者:“MAX”與“靜水流深”(如另有他人,望恕余不知)最新整理:愛如清風,依08年《民訴》及大綱,增訂綠色部份溫馨提示:筆記字跡小,建議閱讀時,放大至150%倍數(shù),更至清晰。筆記目錄1-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1-3)2-主管與管轄..(4-10)3-訴(當事人、第三人、必要共同訴訟、代表人、代理人)(11-18)4-證據(jù)制度(19-28)5-調解制度(29-31)6-訴權保障(保全、先予、強制)(32-35)7-訴訟費用(36-37)8-審判概述與特別制度(受理、延期
2、、中止、終結、撤訴、缺席)(37-41)9-簡易程序(42-44)10-二審程序(45-46)11-審監(jiān)程序(47-51)12-特別程序與非訟(52-54)13-執(zhí)行程序(54-61)14-涉外與仲裁制度(62-73)15-其它及考點總結(74-90)一、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㈠、基本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訴訟權利義務對等;該原則實質是賦予雙方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利以平等的機會和手段。但并不表示訴訟地位、權利相同;(平等≠相同)——真正理解該原則:判斷“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復議,該裁定對程序涉及人身利益的,則就是可以復議的,因為要平等。如果僅僅是涉及程序公平性的就不能。
3、●調解原則:調解貫穿于民事訴訟始終;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調解;不成要及時判決;調解不適用于≠執(zhí)行程序,不適用于≠特別(非訟)程序;不適用于≠宣告婚姻效力調解一般應當雙方自愿同意。但離婚案件,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解。108司上最好的民訴筆記舉例(03-3-80)司法部公布答案(B/D),正確答案應為(A/B/D),B項“可以×(應當√)”→筆記P30●★處分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理論體系根基當事人處分權:自主性、合法性、始終性1、當事人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可以自由支配。(自主性)2、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進行。(合法性)3、處分原則貫穿在民事訴訟全過
4、程中。(始終性)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審判權監(jiān)督處分權,處分權制約審判權。A:不告不理,不訴不審1-審判滯后(被動性):表現(xiàn)在未經(jīng)原告起訴,不得主動審理一個案件;2-裁判中立(消極性):表現(xiàn)在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去裁判;●辯論原則:辯論的形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起訴狀、答辯狀);原告和被告都有辯論權;可以針對法律實體或者程序事實等都行?!裢仍瓌t:有外國人參加的民事訴訟中,外國當事人與我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國民待遇原則。●對等原則:“歧視原則”,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
5、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yè)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駲z察監(jiān)督原則:以(抗訴)形式,對審判訴訟過程及生效裁判的(事后監(jiān)督)◆注意:新民訴法予以檢察監(jiān)督權擴大,范圍至法定的所有再審事項;●支持起訴原則:支持主體:對受害人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支持前提:有侵害國家、集體、個人的(違法侵權行為)存在支持基礎:受害單位或個人不能、不敢、不便起訴(當事人沒有起訴)㈡、基本制度:(審判制度,是在“議行合一”框架下建立的)B、合議制度——合議庭是基本制度,獨任庭是例外規(guī)定;①★獨任制:只能是審判員(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2)、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時候(3)、可以用簡
6、易程序和獨任制(4)排除非訴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注意: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審理階段(審判員)獨任審理,但除權判決階段應當(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與仲裁庭的區(qū)別:108司上最好的民訴筆記1、組成形式,2、組成人員,3、評議方式,4、能否不署名;②合議庭的組成:(1)、人民陪審員的地位——人民陪審員只能參加一審的審理(但不限基層一審)不可以參加,特別程序中的合議庭。(2)、程序只能參加一次——發(fā)回重審和再審案件(另行組成)合議庭愛如清風補充(合并條件):應當適用人民陪審員的情形:(行訴)A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訴(原告人)B要求適用陪審員民事訴訟〓A+B(原告或被告)要求適用陪審員C、回避——《民
7、訴法》第45條:①回避的范圍適用回避的:審判人員(審判員和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不適用回避的:A、證人、代理人★★B、不參加訴訟活動的人(不參加案件審理的庭長、審判委、院長)②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訴法》第45條(注意對比《仲裁法》#34)(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或三代旁系血親)(2)與本案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利害關系人,擴大化解釋)(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