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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
2、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谌龡l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谒臈l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修k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3、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8-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
4、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诹鶙l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p>
5、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谄邨l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诎藯l 考生及其他
6、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8-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邢铝星樾沃坏模梢?/p>
7、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⒓痈叩冉逃詫W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谑畻l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