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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06年2月18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四川省綿陽市管轄區(qū)域內北川羌族人民實行區(qū)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除羌族外,還居住有漢族、藏族、回族等民族。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駐曲山鎮(zhèn)。自治縣
2、的區(qū)域界線如需變動,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與自治機關充分協(xié)商擬定,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第三條 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第四條 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
3、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fā)展觀統(tǒng)領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集中力量進行現代化建設,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 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內的遵守和執(zhí)行。第六條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原則下,有權制定特殊政策和采取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和
4、各項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zhí)行或者停止執(zhí)行。第七條 自治機關堅持以人為本,重視人的全面發(fā)展,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第八條 自治機關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堅持依法辦事,實行依法治縣。自治縣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第九條 自治機關維護和發(fā)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民族歧視和制造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
5、的行為。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禁止非法宗教活動。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自治縣各
6、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自治縣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二章 自治機關第十條 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7、,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羌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
8、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羌族公民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應當有羌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三條 自治縣縣長由羌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羌族和其他民族公民。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行政,推動自治縣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第十四條 自治縣境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