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合同法第十九條與第七十三條2010》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合同法第十九條與第七十三條2010-07-260:19合同法》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K8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
2、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粰嗟男惺狗秶詡鶛嗳说膫鶛酁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藯l是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學界一般認為,設立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由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chǎn),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以外,都應當用來作為對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責任財產(chǎn)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xiàn)關系十分重大。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從而可以有效地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代位權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決目前實踐中嚴重存在的"三角債"、"討債難"現(xiàn)象。在法律上建立了代位權制度以后,在出現(xiàn)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便使債權在特殊情況下對第三人產(chǎn)生效力,從而能夠充分保障債權?! ∽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1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4、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可見,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如下要件: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所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代位權不存在合法的基礎。所謂債權必須確定,是指債務人對于債權的存在以及內(nèi)容并沒有異議
5、,或者該債權是經(jīng)過了法院和仲裁機構裁判后所確定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一點是代位權與撤銷權在構成要件上的區(qū)別所在。在代位權行使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到期,然而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我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不必要到期。其原因在于,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損害債權的行為,除保存行為外,債權人應在履行期屆滿前方可行使代位權,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債權期限屆滿時,將無法補救?! 〉诙瑐鶆杖说∮谛惺蛊涞?/p>
6、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意味著債務人不僅應當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而且此種權利必須到期。因為沒有到期,則談不上怠于行使的問題。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
7、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對于"怠于行使",在學理上則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行使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能行使。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根據(jù)解釋(一)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
8、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顯然,采取的前一種觀點。 第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如何理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學術界存在不同不同觀點。根據(jù)解釋(一)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第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