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刑法畢業(yè)論文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設計與論證

法學刑法畢業(yè)論文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設計與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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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刑法論文題目: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設計與論證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設計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說明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知曉案件情況的證人出席法庭,以口頭言詞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如實的陳述,并接受控辯雙方以辯駁、質詢的方式進行質證,或者法官以詢問的方式進行審查的訴訟活動,即為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證人證言,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在我國刑事證據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都是被應用得最為廣泛、最為普遍的一種

2、證據。根源在于,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刑事案件一經發(fā)生,往往會被周圍的人所感知。而知情者對于有關犯罪現象的陳述,則是證人證言普遍存在的客觀基礎。在我國刑事訴訟的諸環(huán)節(jié)中,證人證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實,揭露和證實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從我國的刑訴立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尚不是完全空白,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痹摲ǖ?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

3、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痹摲ǖ?57條規(guī)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并列舉了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四種情形。該《解釋》第142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須先行核實證人的身份,證人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系。該《解釋》第143條和146條則分

4、別規(guī)定了對證人發(fā)問的先后次序和發(fā)問的方式,等等。據此,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初具輪廓。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了解案件情況,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志的自然人都是證人。證人享有多種訴訟權利,同時需盡應當出庭作證和如實作證等義務。2.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訊問、質證及必要時法官的詢問,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質證應遵循發(fā)問的先后次序和講究發(fā)問的方式。4.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5.證人對公安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6.特殊情況下,法律接納未到庭的證人當庭宣讀的證言筆錄為判案根據。程序法作出上述這些原則性

5、、概括性的規(guī)定,一方面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迫切需要,使證人出庭作證、質證等訴訟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卻因相關規(guī)定的粗略、不配套、不完善,使這些訴訟活動在進行中出現了隨意、省略、失控的現象,致使刑事案件審理時證人出庭作證率偏低,證人證言得不到有效的當庭詢問、質證,使得案件事實的認定出現猶疑,審判的公正性、權威性受到懷疑,也使得新的庭審方式的改革大打折扣。這一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導致我國庭審方式的改革難以深化,使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憑添阻力。因此,設計出科學、高效的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并論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對我國刑事審判制度、刑事證據制度

6、的重要貢獻,也會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現實的指導意義。本文擬對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予以細致設計,并對與之相配套的立法措施、制度予以完善,突出該程序設計上的規(guī)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設計與論證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證人是指除原被告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司法機關陳述的第三人。所謂第三人,是不包括當事人、鑒定人、司法人員等訴訟參與人的。我國刑事訴訟采狹義的證人解釋。探討證人作證程序,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哪些人能夠作為證人,哪些人不能夠作為證人?即證人的資格問題,英美法系國家又稱證人的”適格性”。當一名證人具有證人的”適格性”,該證

7、人即使不想自愿作證,也可以被法庭強迫到庭作證。強迫作證的目的是使法庭有機會直接聽取與案件有關的一切可被接納的證據,借以判斷案件事實。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事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該規(guī)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決定公民是否有承擔作證義務的標準,也是判斷證人資格的唯一標準。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證人出庭以言詞方式陳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控辯雙方質證及法庭詢問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該程序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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