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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刑法畢業(yè)論文 受賄罪認定問題探討》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刑法論文題目:受賄罪認定問題探討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論文摘要本文結合實踐,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展開探討。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規(guī)定了四種,其共同的本質特征就是“從事公務”;對“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和佛教協(xié)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進行了論證,“離退休國家人員和佛教協(xié)會工作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也就不能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袄寐殑丈系谋憷笔菢嫵墒苜V罪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受賄罪諸要件的核心,這一條件決定了受賄罪的瀆職性質,也是區(qū)分受
2、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志。不論是直接利用職權還是利用與職權相關的便利條件都必須是行為人的職務起了實際作用,才能構成受賄罪。賄賂是指可以用價值數(shù)量計算的錢財物品?!八魅∷素斘锖头欠ㄊ帐芩素斘铩笔鞘苜V行為的兩種基本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反映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不同,因此在認定受賄罪時作為量刑處罰時的不同情節(jié)。但把“為他人謀取利益”排除在索賄構成要件之外是不洽當?shù)摹!盀樗酥\取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是何種性質要件的爭論,從論理的角度講,把“為他人謀取利益”理解為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比較合適的,在實踐中應根據其表現(xiàn)加以
3、認定。對經濟往來中的受賄問題,要正確區(qū)分回扣與合理報酬的性質;劃清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關鍵在于查明受賄的數(shù)額大小和情節(jié)輕重。受賄罪與接受正當饋贈的界定:一是兩者動機和目的不同;二是兩者的方式和性質不同;三是兩者財物的數(shù)額不同,通過對兩者的分析能進一步認識受賄行為的本質屬性。受賄罪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界限:一是受賄罪有明確的行賄人,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卻沒有明確的相對人;二是兩者量刑不同。受賄罪立法的科學性、嚴密性,直接影響到適用法律的準確性,為此對受賄罪幾個認定問題進行探討是很有必要的。我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
4、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贝丝钜?guī)定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即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文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展開探討,結合經濟往來中的受賄問題,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對受賄罪的認定提出一些新的解釋。一、我國受賄罪的主體認定問題1、刑法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受賄罪的主體為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從現(xiàn)行的法律中我們可以把國家工作人員分為四種:第一,國家機關中
5、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務泛指一切公共事務,既包括國家性質的公務,也包括集體性質的公務?!皬氖鹿珓铡笔侵复韲依孢M行管理各種事務的活動。它具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各種事務進行管理,這里的事務比較廣泛,既可以是社會事務,也可以是集體事務,甚至是個人事務,但是一旦被納入國家管理活動的范圍即變?yōu)閲沂聞铡6菄依?/p>
6、性,即這種活動是從國家利益出發(fā),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它體現(xiàn)的不是某個人、集體、團體的利益,而是國家的利益。換句話說,“公務”的本質就是國家利益代表性和管理性,它所管理的對象是各種事務。刑法第93條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其共同的本質特征就是“從事公務”。在人員的身份上并無限制,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應按照標準合理界定國家人員的范圍,既不能任意擴大,也避免僅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來判斷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2、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主體?1989年兩高《解答》中曾規(guī)定:“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有
7、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弊罡呷嗣穹ㄔ篬2000]21號文件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處罰?!毙滦谭C布實施后,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還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受賄罪的立法本意,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相一致。二是有利于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三是符合退休國
8、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中的地位。第二種觀點認為: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受賄罪的主體。理由是將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視為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有悖立法精神。認為我國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只能是指現(xiàn)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不包括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事實上受賄罪中所指的國家人員,本意是指現(xiàn)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