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刑法畢業(yè)論文 試論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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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刑法論文題目:試論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的立法完善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我國刑法關于屬人管轄權的規(guī)定,未能涵蓋單位犯罪的應有成份  我國刑法中的屬人管轄權,是我國刑法空間效力范圍的重要內容,是對屬地管轄權的重要補充?,F行刑法第七條分二款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款)?!爸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二款)

2、。現行刑法關于屬人管轄權的規(guī)定,擴大了刑法對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實施犯罪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的特別規(guī)定。應該說,這些規(guī)定,適應了我國日益開放,對外交流不斷擴大的實際需要,是我國刑事立法的重大進步。但是刑法第七條對于屬人管轄權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是不全面的。首先,把屬人管轄權的適用主體只限定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對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我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犯罪主體未予明確。其次,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的身體刑作為界定屬人管轄權的適用條件,忽視了對單位犯罪的法定刑均是財產刑中的罰金刑的規(guī)定,因此,嚴格地講,該規(guī)定難以適用單位犯

3、罪。再次,即使是第七條第二款的特別規(guī)定,也只是針對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作出的,就性質而言,仍屬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范疇,同樣未能涵蓋單位犯罪主體在內。  據前所述,顯而易見,我國刑法關于屬人管轄權的規(guī)定,仍是建立在只有自然人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的理念之上的,是傳統的刑法理論對刑事立法產生影響的必然結果。事實上,盡管屬人管轄權的范圍原本只是針對本國公民而言的,是國家基于對本國公民的優(yōu)越權而產生的,但由于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隨著犯罪主體的擴大化,自然人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唯一主體,包括法人在內的非自然人犯罪已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在我國,自八十年代末期以來,單位犯罪愈演愈烈,

4、大案要案屢有發(fā)生,不僅嚴重破壞了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還嚴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同時伴隨著國際社會交往不斷加深,某些單位犯罪還滲透到國際社會,中國單位在域外犯罪的情況已非個別現象。如中國的駐外機構和企事業(yè)單位不按國家規(guī)定,對應調回的外匯收入,國家撥給的外匯資金的剩余部分,擅自存放境外,或對收入的外匯隱匿不報,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以及在境外私自購買債券、股票等(注:婁云生:《刑法新罪名集解》,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頁),即是國有單位逃匯犯罪行為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在世界各國,單位犯罪也在不斷擴大和蔓延,并迅速呈現出全球化

5、、國際化的發(fā)展態(tài)勢,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適應這一變化了的形勢,絕大部分經濟發(fā)達的國家都在刑法典或單行刑法中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并為許多發(fā)展中國家所借鑒,我國也是實現單位犯罪法典化的國家之一。由此決定了我國刑法總則中包括屬人管轄權在內的某些規(guī)定,應順應單位犯罪法典化的實際要求,及時擴大和補充刑法原有的適用范圍,不僅要使刑法適用于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同時也要對我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作出刑法的規(guī)定。否則在屬人管轄權問題上,勢必造成我國單位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卻無法適用我國刑法的不良后果,以致出現刑法在效力范圍上的空白狀態(tài),喪失我國對

6、本國單位犯罪行使應有意義上的刑事管轄權。所以在屬人管轄權上,增設刑法對我國單位的效力的范圍,確保單位犯罪在屬人管轄權上得到充分體現,對于實現單位刑事責任和自然人刑事責任的平等,保持刑法體系內部的和諧與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對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立法完善的幾點思考  由于現行刑法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要完善我國刑法關于屬人管轄權的立法規(guī)定,增設我國單位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須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保持兩種犯罪主體的協調性,體現出無論是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還是我國單位在我國領域外犯罪

7、,原則上均應適用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二是應根據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特殊性,合理地界定出適合于單位犯罪在屬人管轄權上的適用條件。三是考慮到國有單位在域外犯罪可能會給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惡劣影響,并與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無條件適用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相適應,可對國有單位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作出特別規(guī)定。具體解決辦法有二種:(一)在保持現有條款結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可在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之后增加“和單位”的規(guī)定,與此相適應,第二款之適用主體可以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和國有單位”。這樣,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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