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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司法制度畢業(yè)論文 論法律事實與證明標準的良性互動》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司法制度論文題目:論法律事實與證明標準的良性互動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論文概要]建立一個既具理論依據(jù)又對司法實踐有實際指導意義的證明標準必須基于對目前一部分基本概念和理念從法學學科的角度重新厘定,摒棄似是而非的觀念,在法律事實的約束條件下,尋求動態(tài)的證明標準?! ∫弧⒁浴 ≡V訟法學界近年來圍繞證明標準的大討論集中在兩個方面:(一)證明標準本身,即證明標準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基本要求。(二)訴訟證明應當采用什么樣的證
2、明標準?! W者們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大都深入到了哲學的層面,引用了相關哲學理論作為論據(jù),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證明標準問題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簡單明了,并不是一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能概括的。 二、問題的提出及概念的界定 因為證明總是圍繞著事實進行,因此在對證明標準問題進行分析之前,首先必須對“事實”這一概念作分析?!笆聦崱币辉~被廣泛的使用,以至于人們都認為它是一個不言而喻、不言自明的概念。但實際上要全面理解這一概念頗為棘手。就連哲學家羅素也認為:“嚴格地說,事實是不能定義的”[1]人們通常意
3、義上理解的事實屬于客觀實在的范疇:“事實的意義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沒有人認為它存在還是不存在”[2]也就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喜歡將事實描述為“鐵的事實”、“硬邦邦的事實”。這些關于事實的判斷是從本體論的意義上講的,但是對于事實的理解僅僅局限于這一層面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可以注意到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比如當我們說“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是從本體論意義上強調事實的客觀性,但當我們說:“被告人系故意犯罪是事實”,這時,主觀狀態(tài)也是事實。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同的語境下,事實的特性并不一致。前者是從本體論的角
4、度,后者是從認識論的角度。那么,“事實”究竟是主觀還是客觀的,具有什么樣的特性?在回答這一問題前,首先必須明確:“本體論意義上的客觀實在作為一個哲學概念,若不能進一步被作為認識論的概念,面對現(xiàn)實時是無意義的。因為這種未被認識的‘客觀存在’,其各種各樣的具體情況,如存在的狀況如何等,人們并無具體的認識,既然如此,當然無權對其展開進一步的討論,更不能對其做出任何有意義的(如或對或錯的)評價?!盵3]可見,事實與認識密不可分。“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哲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事實并不是指未被認識的’客觀實在’的事實,而
5、是被主體感覺到的經(jīng)驗的事實。”[4]正如實踐的對象并非所有的客觀實在,而只限于納入到人的實踐能力范圍內(nèi)的客觀實在一樣,事實也是如此,只有進入人們認識的領域,被人們感知的事物才是事實。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曾經(jīng)發(fā)生和存在的事物不計其數(shù),但只有被記載、被感知、被認識的事物才成為了事實。也正是由于這一點,事實并不是“硬邦邦”的,是事實可繆的。理解了這一點,就能理解在認識論的意義上,客觀事物和事實不是一回事。理解了這一點,就能理解事實兼有主客觀兩種維度。以此為基礎,要理解訴訟證明中的案件事實,還要了解事實的兩種分類:
6、作為案件的歷史的事實和一般的現(xiàn)實的事實(當下的事實)[5],以及作為案件事實主張的事實和被證據(jù)證實了的事實。對于前者,“歷史事實不是什么可以被你撿起來撫弄的具體的東西,如一塊磚頭或一塊石頭那樣;在某種意義上,歷史事實是人為的——它是人們從原始材料中選擇出來的結果?!盵6]作為案件的歷史的事實和一般的現(xiàn)實的事實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一般的現(xiàn)實的事實可以直接和被認識的對象加以比較、檢驗,從而判斷認識是否正確。而作為歷史的事實,被認識的對象(事件)已經(jīng)消失在歷史中,無法重現(xiàn),人們只能夠以留存的證據(jù)加以檢驗。而證據(jù)本身也
7、是一種事實,也是認識對象的范疇,因而也是可繆的。[7] 值得一提的是,在討論訴訟證明中的事實問題時,案件涉及的事實,有時并不僅僅限于歷史事實,還可能包括將來的事實。這聽上去似乎令人難以接受:沒有發(fā)生就不存在事實。但實際上,有一些涉及機會損失的事實主張如果能被證明,就可以成為訴訟裁判中被認可的事實,如死亡賠償金、締約機會損失等?! 皬谋倔w論的角度來看,本源的歷史事實僅存在于與現(xiàn)實隔離的歷史彼岸,現(xiàn)實中所存在的只是歷史的印跡,當人們意識到歷史、談論到歷史、將某些說法確定為歷史的時候,所依據(jù)的僅僅是歷史的印跡
8、,即現(xiàn)實中被保留下來的記載材料。但現(xiàn)實中被保留下來的記載材料,不論給予多么合理的解釋,也絕不可能是本源的歷史的事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認識論意義中的歷史的事實不再是‘過硬的’、牢靠的,而是’敘述的’、可繆的。”[8]這段話的前提是正確的,但是由此得出的結論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因為我們不是全能上帝,知曉一切,也無法通過時空隧道重返過去,因此將歷史事件本身和作為證據(jù)的材料加以區(qū)分是必要的,但問題的關鍵不是說我們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