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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民法畢業(yè)論文 物權行為理論初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民法論文題目:物權行為理論初談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關于物權行為的肯認與否,學術界多有爭論,認為物權行為符合法理和值得堅持的一方以謝懷栻老先生和孫憲忠博士為代表,他們的主要觀點羅列如下:謝懷栻老先生的意見,在該文中,謝老主要強調(diào)了私法自治是為物權行為理論的價值基礎:⒈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首先,“法律行為”這個概念是德國學者首先提出的,它從根本上解決了一般性的法律行為與具體的
2、法律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為不同類型具體法律行為的發(fā)展提供了可能性,克服了大陸法系各國法制實踐中長期懸而未決的矛盾,解決了法律行為普遍規(guī)則與具體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使民法典避免再對各種具體法律行為作出不必要的重復規(guī)定。它解決了意思自治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之間的關系,確認了法律行為不僅可以發(fā)生債法上的效果,而且可以產(chǎn)生婚姻法、親屬法以及其他私法上的效果,擺脫了將法律行為從屬于債法或合同法的傳統(tǒng)民法體系。同時還認為,只要我國民法理論還承認債權、物權、親屬權等基本民事權利的劃分,就同樣必須承認物權行為這樣一種法律行為的客觀存在。因為作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
3、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人們從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既然有以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以發(fā)生、變動、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的債權行為,順理成章地就有一個以設定、變動和消滅物權為目的的行為,這就是物權行為。最后,物權行為是對法律行為依其法律效果進行分類的邏輯上的必然結果。如果否認我國民法理論中存在物權行為,那么我們就無法對法律行為按照人們意思表示中希冀引起法律效果的不同加以分類,整個民法的邏輯體系將可能因此而發(fā)生混亂。有的學者已經(jīng)指出,如果在民法理論上否認物權行為,那么作為法律行為的唯一支柱就只有債權法上的合同。這樣一來,法律行為作為一項民法總
4、則中規(guī)定的制度就成了問題,因為,只作為對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規(guī)則的抽象,作為債法的一般規(guī)則尚有問題,作為民法的一般規(guī)則列入總則編的科學性就更不能成立了⒉關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說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法律可以規(guī)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guī)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guī)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另外,孫憲忠博士在文中提到:⒈(物權行為)理論使民法體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邏輯性。⒉加強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實的理
5、論基礎。⒊該理論最終解釋了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權為什么必須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對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問題。而另一方面,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其中以王利明先生為代表3,他的意見主要有:第一,所謂移轉(zhuǎn)物權的合意實際上是學者虛構的產(chǎn)物,在現(xiàn)實的交易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獨立于債權合意之外的移轉(zhuǎn)物權的合意。⒈以買賣為例,當合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是使一方支付價金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另一方通過交付標的物而取得價金的所有權。因此,移轉(zhuǎn)價金和標的物的所有權既是當事人訂立債權合同的目的,也是債權合同的基本內(nèi)容,如果將移轉(zhuǎn)標的物和價金所有權的合意從買賣
6、合同中剝離出來,買賣合同也就不復存在。而且,當事人訂立任何一份買賣合同,都必須對價金和標的物移轉(zhuǎn)問題作出規(guī)定,否則買賣合同將因缺少主要條款而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價金和標的物的移轉(zhuǎn)問題,那么他們沒有必要就標的物和價金的所有權移轉(zhuǎn)問題另行達成合意。因此,所謂移轉(zhuǎn)物權的合意是包含在債權合同之中的,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債權合同。⒉物權和債權的性質(zhì)區(qū)別并非必然導致物權的意思表示必須獨立于債權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產(chǎn)生特殊的物權變動方法的根據(jù)。⒊就交付行為來說,它并不是獨立于債權合意而存在的,交付的性質(zhì)是實際占有的移轉(zhuǎn),從物權法的理論來看,
7、單純的實際占有的移轉(zhuǎn)并不能必然導致所有權的移轉(zhuǎn)。交付效果不可能與買賣合同分割開來。尤其應當看到,實際交付標的物不是什么單獨的行為,而是當事人依據(jù)債權合同而履行義務的行為。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應負的基本義務,而一個交付行為是否真正完成,取決于出賣人所實施的交付行為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提前或遲延交付,或交付標的物有瑕庇,或交付標的物的數(shù)量不足,顯然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不能構成真正的交付。如果將交付行為與買賣合同割裂開來,那么交付行為的正確和正當與否也失去了評價標準。⒋就登記來說,其本身并非民事行為,而是
8、行政行為。而針對否認物權行為的意見,孫憲忠博士在他的文章4中提到:⒈物權行為并非純屬抽象,而是事實存在的例如,德國民法上,所有權人為自己的土地設立債務的行為,以及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