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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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8.06.02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89.01.07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5.11.08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6.01.31臺高(二)字第0960008531號函備查98.04.21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8.06.19臺高(二)字第0980102776號函備查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101.01.03臺高(二)字第1000224863號函備查103年12月03日103學年度第1次

2、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4年3月3日臺教高(二)字第1040007298號函備查104年12月08日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015960號函備查第一條各系(所、學位學程)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學位學程、組)生?!?二)轉學生?!?三)重考生?!?四)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五)持入學前於??茖W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五專畢業(yè)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得抵免。(六)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

3、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yè)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七)學生在學期間經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核準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八)經本校核準出國進修或推薦送至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學生。前項第一、二及三款學生再經核準轉系(學位學程、組)、修讀輔系(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第三條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與轉(編)入年級規(guī)定如下:(一)轉系(學位學程、組)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又轉入三年

4、級者抵免相當學分後,須於修業(yè)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guī)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yè)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降級轉系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或一、二、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7(二)重考(含??飘厴I(yè)生)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學士班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蛭鍖.厴I(yè)生最高編入三年級,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年級。提高編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研究生抵免學分總數由各學系(

5、所)自訂,抵免後學士、碩士班學生至少修業(yè)一年、博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業(yè)滿二年以上,且在學期間內至少修習一門有學分數之科目。推廣教育學分班抵免規(guī)定畢業(yè)學分(不含論文指導學分)總數,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學系(所)另有更嚴格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三)轉學生比照前兩款規(guī)定辦理;若有特殊情形得比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四條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四)雙主修(學位)學分。(五)教育學程學分。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guī)定如下: (

6、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guī)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二)以少抵多: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第七條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年第一學期一次辦理完畢。申請抵免學分之期限及程序如下:(一)申請期限:新生(含轉學生)、轉系(所、學位學程、組)學生應於入學當學期開始上課日(以行事曆為準)起三週內辦理完畢;惟合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七、八款規(guī)定者,至遲須於取得

7、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開始上課日起三週內辦理完畢。情況特殊經專簽核準者,另案處理。(二)申請程序:請於申請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網頁下載抵免學分承認表,再至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辦理並應繳驗(交)原校修讀之成績單及修業(yè)(或轉學)證明書,必要時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其程度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7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依第一款規(guī)定時間辦理完峻。第八條不論學分承認多寡,每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guī)定。第九條抵免學分之審核,通識教育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各系(所、學位學程)專業(yè)科目,應由各該系(所、學位學程)分別成

8、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體育科目,應由體育室分別負責審核,並由教務處複核。轉系生、轉學生原在本校已修習之共同核心課程、專業(yè)課程及體育等科目成績及格者,由各學系審核之。第十條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轉系生在原系(所、學位學程、組)所修科目學分獲準抵免者,應於歷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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