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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社會的規(guī)範困境 臺灣網際網路法律發(fā)展的歷史考察》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資訊社會的規(guī)範困境:臺灣網際網路法律發(fā)展的歷史考察劉靜怡*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J.S.D.,March1997);哈佛大學法學碩士(LL.M.,June1994)?,F任中央大學產業(yè)經濟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連絡方式:cy1117@ms17.hinet.net。摘要由於網際網路具有不透明性、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去中介化(de-intermediary)等特質,網際網路所衍生的規(guī)範議題,也往往具有更高的爭議性。法律體系如何能夠找到在資訊社會裡自我調適的方向,便成了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臺灣在網際網路使用的普及率和硬體建設的擴充方面,過去十年來均有相當顯著的成長,然而我們卻可以發(fā)
2、現政府在面對絕大多數的爭議時,立法部門似乎多半憑藉直覺立法。直覺式立法的結果,除了暴露網際網路規(guī)範的完整哲學思考未能建立的弊病,以及導致規(guī)範網際網路活動的法律細瑣化的結果之外,甚至出現立法者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既有憲法價值或法律原則拘束的遺憾,進而讓執(zhí)法者取得不少可以擴張執(zhí)法對象範圍的空間,使得司法部門不時必須面臨左右為難的判斷窘境。更進一步言之,我們也會發(fā)現臺灣網際網路法律的發(fā)展過度著重於細部法律的訂定和執(zhí)行,未曾全面思考如何為資訊社會建立起有利於科技創(chuàng)新和資訊生活的平坦平臺此一問題。本文以內容規(guī)範、資訊隱私和智慧財產權等三個領域的爭議為核心,從現象的描述出發(fā),分析臺灣近年來的網際網路法制趨勢。
3、本文認為:臺灣在網際網路法律發(fā)展方面的經驗,除了可以說明管制者在面對新興科技的衝擊時經常會出現的畏懼、疑惑、排斥之外,既有法律制度的無所適從,既展現出臺灣社會在基本憲法價值和根本法律原則的堅持方面尚有相當嚴重的不足之處,也暴露出臺灣社會獨有的「側重實質管制成效卻輕忽程序正義」的問題。因此,在思考如何從資訊社會的規(guī)範困境中逃脫出來時,這些障礙的克服,應該是最為基本的功課。224壹、前言從科技和法律兩者的互動關係來看,科技的變遷導致既有法律體系出現落伍、鬆動甚或完全失靈的現象,幾乎是歷史常規(guī),在網際網路興起之後接踵而至的各種法律問題SeegenerallyPamelaSamuelson,FiveC
4、hallengesforRegulatingtheGlobalInformationSociety,inRegulatingtheGlobalInformationSociety(ChristopherT.Marsdened.,2000).,無非是此一歷史常規(guī)的重覆。同時,就網際網路的發(fā)展軌跡而言,由於網際網路本身具有不透明性、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去中介化(de-intermediary)等特質,所以,即使和過去出現過的諸多通訊傳播科技一樣同為導致人類社會生活型態(tài)出現某些變遷的科技,但是其衝擊程度卻似乎更強See,e.g.,RobertLitan&WilliamA.Nisk
5、anen,GoingDigital(1997);AndrewShapiro,TheControlRevolution(1998).,而且網際網路所衍生的規(guī)範議題,也往往具有更高的爭議性,職是之故,法律體系如何能夠找到在資訊社會裡自我調適的方向,是否應該強化多元機制發(fā)揮功能的空間,而不是僅僅以迅速制定實證法律、甚或粗糙地操作實證法律的適用做為解決規(guī)範爭議的手段,便成了相當值得探討的問題SeegenerallyLawrenceLessig,CodeAndOtherawsInCyberspace(1999).。臺灣在網際網路使用的普及率和硬體建設的擴充方面,過去十年來均有相當顯著的成長,正因為網際網
6、路的擴散率如此之高,各種被貼上「網路犯罪」標籤的網路活動和相關爭議,也就源源不斷而來參見滕淑芬,迷「網」的時代,犯罪新樂園,光華雜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頁76;滕淑芬,虛擬世界飛行守則----網路分級,光華雜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頁84。。從政府的反應著眼,我們可以發(fā)現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在面對絕大多數的爭議時,乃是直接採取法律做為管制和解決的手段,而就立法和執(zhí)法過程來說,立法部門似乎多半憑藉直覺立法,直覺式立法的結果,除了暴露網際網路規(guī)範的完整哲學思考未能建立的弊病,以及導致規(guī)範網際網路活動的法律細瑣化的結果之外,甚至出現立法者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既有憲法價值或法律原則拘束的遺憾,進而讓執(zhí)法者取得不少
7、可以擴張執(zhí)法對象範圍的空間,使得司法部門不時必須面臨左右為難的判斷窘境。224更進一步言之,我們也會發(fā)現臺灣網際網路法律的發(fā)展過度著重於細部法律的訂定和執(zhí)行,未曾全面思考如何為資訊社會建立起有利於科技創(chuàng)新和資訊生活的平坦平臺此一問題。雖然政府近年來均法制建設當做網際網路基礎建設的一環(huán),但是卻似乎忽略了網際網路基本建設的任務,乃是在於提供一個通訊服務便捷﹑資訊選擇多元﹑網路活動安全﹑有利於人人學習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