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國際法畢業(yè)論文 海上承運人責任限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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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國際法論文題目:海上承運人責任限制初探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我國是國際上的海運大國,我國的船舶總噸位已經位列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受世界各國貿易往來的日趨頻繁以及近年來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如今海上貿易貨物損害賠償訴訟的數目也日趨增加。所以,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限制、規(guī)避承運人的風險,首先對促進我國航運業(yè)的發(fā)展十分重要;其次,由于在我國近乎所有的輪船公司都是國有企業(yè),所以研究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制度,也對避免我國國有資產的

2、流失有著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我國也是出口大國,我國的貨主也應該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制度有所了解,以便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本文試圖以海上貨物損害賠償為主要對象,借以討論海事損害賠償中承運人責任限制的立法現狀,并且提出在現行的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中的一些問題及解決的辦法?! ∫?、我國《海商法》有關承運人責任限制的法律規(guī)定及其聯系  1992年七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在其制定的過程中廣泛地參考了國際公約和慣例,故曾一度被認為是一部我

3、國法律體系中最具國際性的國內法,而且在世界范圍內也具有一定的領先的地位。關于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我國《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二節(jié)《承運人的責任》中的單位責任限制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中以與規(guī)定?! 【偷谑徽隆逗J沦r償責任限制》而言,我國是參照《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規(guī)定而制定的。這構成了我國對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主要法律規(guī)定之一,也是對于承運人的一個總的責任限制?! 『J沦r償責任限制,又稱船舶責任限制或船東責任限制,是指在發(fā)生重大海損事故時,海事責任人根據法

4、律的規(guī)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這是一種十分特別的制度,縱觀其它許多行業(yè),都沒有類似的責任限制制度.這種責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極大地保護了包括承運人在內的責任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是筆者以為,就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而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僅具有一般的補充意義,并不是承運人責任限制的主要組成部分。這是由于:  (一)、這種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申請人并不是僅僅是承運人。根據《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凡是只要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可以限制賠償

5、責任。這些人包括:船東、承租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救助人??梢?,擁有主張限制海事賠償責任資格的主體并不僅僅是承運人。換言之,這種制度也不是為承運人單獨設計的?! 。ǘ⒑J滤髻r責任限制有明確的例外條款,因此即使根據《海商法》或《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規(guī)定,承運人依據限制性債權可以申請責任限制,但是其并不一定能申請到責任限制?!逗I谭ā返诙倭憔艞l規(guī)定:經證明,引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按照本章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對這個例

6、外條款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可能造成的損失”無需是實際造成的損失,假如該投訴的損失是一種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話:“輕率的”(recklessly)含有某種決定冒險或對其存在漠不關心之意;明知的要求涉及證明在疏忽行為發(fā)生當時行為人內心實際的明知,該疏忽行為的發(fā)生及它確實涉及該條考慮的可能的損害類型?! 。ㄈ?、雖然能夠引起海事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原因的范圍十分廣泛,但是總體而言都只能是由責任人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只有當損害是由責任人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情況下,責任人才能提出責任限制。這種侵權不僅導致財產損失,還

7、包括人身性的損害。而在實踐中,對承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不僅僅是因為其侵權行為,更多地是基于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B/L合同關系而產生的。而對此,根據法律責任人只能對“非合同”的關系提起訴訟規(guī)定,責任人是不能提出責任限制的。因此,僅就貨損索賠一項而言,就不是所有的貨損索賠都可以主張船舶責任限制的。況且對貨主而言,告侵權和告違約的救濟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對限制承運人的責任僅具有一種普遍的作用,并不能完全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虼斯P者認為,《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限制主要體現著第四章第二節(jié)

8、《承運人的責任》單位責任限制中。單位責任限制又稱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PackageLimitationofLiability),是指對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和損害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由于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制度,我國是以則以《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Hague-VisbyRules)為基礎的,所以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也沿襲了《海牙規(guī)則》的做法,即以“每件或每個貨運單位為六百六十六點六七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二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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