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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論文摘要:如實告知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締結中的重要體現(xiàn),本文主要分析了違反如實告知的法定內(nèi)容,即:從履行主體上說:做為合同當事人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合同關系人的代理人都應該是告知義務人;從履行期限上說:告知義務應當在新契約締結前履行;從告知形式上說: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了詢問告知方式;而告知內(nèi)容從客觀上來說為告知義務人如實告知其所知悉足以影響危險估計的重要事實。如確有違反如實告知行為的發(fā)生,保險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但也應有所區(qū)別,一是在投保人持有主觀惡意
2、的情況下,不論其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據(jù)此解約。二是對具有過失的投保人,只有當其違反如實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產(chǎn)生重大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合同的解除是保險合同終止并不消滅已經(jīng)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終止沒有溯及力。而對于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防范道德風險,本人認為保險解除權的先例期限進行限制應附加條件。如“自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兩年”?;蛘摺白院贤闪⑵饍赡辏珜儆谕侗H斯室獠蝗鐚嵏嬷某狻薄jP健詞:如實告知
3、;壽險合同;適用法律告知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險法》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規(guī)定的合同雙方的法定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然而,什么樣的“說明”構成保險法所要求的“說明”,未說明的后果,保險人的詢問采取哪種形式,投保人如實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鑒于此,本文就人身保險合同中告知義務的法定內(nèi)容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進行試論,有不當之處請予以批評指
4、正。一、告知義務的法定內(nèi)容告知義務的履行主體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這一點可以從保險法第17條第1款條文表述上得到清晰印證。被保險人是否也應成為如實告知義務人,我國法律上未作明確規(guī)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不會產(chǎn)生這個問題。但是,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屬不同人時,上述問題就有討論的必要。因為,在后者情形,如果被保險人不負如實告知義務,則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告知有關事項,并且只有當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才可主張因此而產(chǎn)生的相應效果。換言之,如果被保險
5、人對于危險估計的有關事項故意或者過失隱瞞或者遺漏時,保險人無法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本人認為被保險人應為如實告知義務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1款、第23條有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通知、資料提供義務,第37條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等,義務履行主體都有被保險人,這些通知、說明、提供證明材料等行為的物理屬性與如實告知是相同的,依據(jù)最大誠信原則,被保險人理所當然應該成為訂立保險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人。就實際情況而言,通常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及其危險程度更加了解,由其對保險負如實告知義務,實踐上是可行的。被
6、保險人通常是保險受益人,根據(jù)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被保險人科以如實告知義務也不會產(chǎn)生權利義務失衡現(xiàn)象。因此,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也應適用于被保險人應無置疑。、保險人和代理人。告知義務的相對人為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承擔說明義務。保險人是說明義務的當然、法定的履行主體。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這樣幾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險條款具有專業(yè)性和科學性;二是保險合同條款內(nèi)容均由保險人預先印就,被保險人不能真正參與合同的議定;三是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7、居于較優(yōu)于投保人的地位。在這種狀態(tài)下,若保險人不對投保人詳加事先說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強制接受該條款。但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很少與保險人直接接觸,而大多與保險代理人直接聯(lián)系并向其告知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若保險代理人未將此告知保險人,那么保險人以后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呢?回答應當是否定的。從國外保險立法及保險慣例來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業(yè)務范圍內(nèi)所知道或應知道的事宜,均可推定為保險人所知,保險人不得以保險代理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這也是保險代理與
8、民事代理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1、保險合同訂立前。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我國保險法未明確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解釋為:“告知義務的履行限于保險合同成立前。”因此,在保險人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如實告知義務人均可進行如實告知行為。所以在保險人作最后決定,即承保之前,投保人都應負有說明告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對于保險契約成立后,針對保險標的發(fā)生的重要事項的告知,當屬于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危險通知義務的范疇。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