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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摘要:本文從婚姻法律制度入手對離婚損害賠償概念、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離婚損害賠償?shù)墓δ苋矫孀隽溯^為詳細的論述。實行離婚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jīng)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jīng)濟補償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關鍵詞:精神損害;配偶權;過錯隨著經(jīng)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城市化的興起,生活環(huán)境的變化,人們的觀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斷變化之中。戀愛自由的提倡,給婚姻帶來了自由的選擇。由于愛情中情感因素的增加,婚姻中的不穩(wěn)定因素比較明顯,在此種情形下,婚姻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的產(chǎn)生,勢必給無過錯當事人帶
2、來巨大的損失?;橐龅谋举|(zhì)是一種契約,但婚姻契約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約,它既具有財產(chǎn)要素,又具有人身要素,由此決定了帶給無過錯方的包括財產(chǎn)損害和精神損害,這就需要法律來制定對無過錯方的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失,給予物質(zhì)賠償,從而體現(xiàn)懲罰、保護、補償與補助的功效。一、離婚損害賠償概念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實行離婚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jīng)濟上的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jīng)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的存在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
3、,根據(jù)新《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只有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行為之一的,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嚴、配偶身份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解釋》第2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而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此種表述包含了以下三層意思:一是將那些有配偶者與同性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排除在《婚姻法》調(diào)整的范圍之外。二是此種表述排除了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三是持續(xù)一定的
4、時間、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督忉尅?第1條將家庭暴力限定為一種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到家庭成員和精神的行為。其實家庭暴力還有不作為的方式,如言辭侮辱、不給予適當衣食、患病不給治療、居住上的歧視性待遇、幾個月不理不睬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可能是健康權或者身體權。虐待和遺棄,《解釋》第1條還明確界定了虐待”的情形,即“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即經(jīng)常性、持續(xù)性地以積極作為的形式傷害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指對需要
5、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家庭成員不履行物質(zhì)上的供養(yǎng)行為。2.行為人的過錯過錯是支配行為人從事侵權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過錯表現(xiàn)為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狀態(tài)。正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害其合法配偶的身份利益的故意,并在客觀上又實施了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最終導致其配偶的利益受到損害。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過錯是特定,并非指任何過錯,而是有導致新《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行為的故意。實踐中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呢?筆者認為,從新《婚姻法》
6、第46條規(guī)定的情形看,只要存在法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具有主觀故意。3.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損害,僅指由于《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chǎn)損害和非財產(chǎn)損害。財產(chǎn)損害,是指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既得財產(chǎn)和應得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非財產(chǎn)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損害,如身體機能毀損、器質(zhì)改變等。精神損害就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與人身損害侵害的客體不同,人身損害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精神損害侵害的客體是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對于財產(chǎn)損害和人身損害,應當全部賠償;而對精神損害,可參照最高人
7、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賠償。4.因果關系這里討論的因果關系,是指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是導致另一方受到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間接原因,也不僅僅是造成損害發(fā)生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物質(zhì)利益的損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對于精神利益的損害,只要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就可以認定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損害與其配偶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因違法行為而導致離婚這是婚姻關系中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