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臨駿:《物權法》用益物權制度評析

肖臨駿:《物權法》用益物權制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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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法》的頒布,彌補了此前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相較于擔保物權制度在體系上缺陷。《物權法》在第三編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個條文較為系統的初步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用益物權制度框架。從用益物權的種類來看,地役權屬于我國物權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已作規(guī)定,《物權法》對部分問題進行了具體化、修改和補充。另外,《物權法》總則編的原則性規(guī)定和所有權編第40條、105條、116條適用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編第180條、182條、183條、200條、201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物權法》上述條文和《民法通則》、《城市房

2、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起,構成了我國現行的用益物權制度?! ∫?、我國《物權法》用益物權制度的特點  總的來說,我國《物權法》對用益物權的規(guī)定,具有以下特點:  (一)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解決了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疑難問題  《物權法》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xù)期問題上適用不同的規(guī)則。第149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3、?!边@就為解決困擾理論和實務多年的住宅用地建設使用權續(xù)期問題確定了基本規(guī)則,未來只需對自動續(xù)期的期限和費用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即可。而非住宅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本身具有很強的經濟價值,需要有特別的法律作出規(guī)定。這種分類設計很好的滿足了不同類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續(xù)期問題上的需求,為我國土地制度的長期穩(wěn)定實施和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S著建筑技術和社會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對于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的單獨利用價值逐漸凸現出來?!段餀喾ā讽槕@種趨勢,對于分層地上權作出了規(guī)定。用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表述方式,較好的解決了已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未來單獨設立的分層地上權的潛在矛盾,

4、為這一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種類打開了發(fā)展空間?! 鹘y的地役權制度適用于需役地與供役地之間,但現實生活中這種需求已經擴展到了土地與建筑物、甚至建筑物之間。各國民法理論和實務在地役權的適用范圍上,都有向建筑物擴展的趨勢。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地役權,從條文上理解,實際上是建立在不動產之間層次上的不動產役權。從理論上講,并非局限于土地之間,這為當事人適用這種新型的物權制度預留了更多的空間?! ?二)數項重要制度得到了明確和具體化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

5、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首先是征收、征用土地對土地用益物權的補償問題?!段餀喾ā返?21條規(guī)定,對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并對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這樣就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征收、征用補償規(guī)定,是《物權法》用益物權部分對《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進一步具

6、體落實。其次,對于土地用益物權的登記制度和不動產權益證書管理制度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段餀喾ā凡坏珜ㄔO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具體登記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還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發(fā)放與收回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紤]到《統一登記法》的制定還需要一定的時間,《物權法》第246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guī)定前,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規(guī)定?!绷硗猓段餀喾ā穼ν恋赜靡嫖餀嗳说慕ㄖ?、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范圍、權利行使和交易處分也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 ?三)對此前一些立法遺漏進行了補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

7、的期限進行了規(guī)定,但未明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時能否續(xù)期,《物權法》126條第2款補充規(guī)定:“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對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的一般條款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其他相關法律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條款沒有進行列舉規(guī)定?!段餀喾ā返?38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條款進行了列舉,另外第157條對于新增設的地役權合同一般條款也進行了列舉?!锻恋毓芾矸ā返?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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