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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本—公司章程A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設董事會的參考格式,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诙l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
2、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谖鍡l經營范圍: 營業(yè)期限:?! 〉诹鶙l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1 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 間一覽表。 ?。ㄗⅲ撼鲑Y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
3、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 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 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 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鲑Y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董事會審核同意予 以補發(fā)?! 〉谑粭l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 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谌鹿蓶|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 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
4、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2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 五、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財產?! 。ㄗⅲ嚎筛鶕镜木唧w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于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
5、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 。ㄗⅲ嚎筛鶕镜木唧w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3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
6、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⒔浌蓶|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摹⒐蓶|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谒恼鹿镜臋C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
7、督等工作?! 〉谑邨l本公司設總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谑藯l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4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
8、(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ǘ┮蚍赣胸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