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贖金的共同海損性質探討

海盜贖金的共同海損性質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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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引言進入21世紀,隨著全球經濟形勢的不斷惡化,海盜行為日益猖獗。根據(jù)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統(tǒng)計,1984至1994年,全球累計發(fā)生的海盜劫掠船只的案件總數(shù)未超過100件;但自1996年以來,每年發(fā)生的涉及海盜行為的案件均超過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過300件。在上述海盜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過向海盜支付贖金得到解決的,其中就包括2008年10月15日,索馬里海盜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輪-?沙特阿拉伯"天狼星"號輪并索要2500萬美元贖金;而僅2008年一年間,全球用于繳付海盜贖金的金額總數(shù)就達到了1.5億美元。并且,由于世界各國政府基于打擊海盜的行為動

2、機、使其獲取贖金的目的不致輕易得逞的考慮,往往拒絕向海盜支付贖金,故由政府出面代為支付贖金的情況實則只在少數(shù),更多情況下,仍舊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東)獨力承擔支付海盜贖金的重大損失。由此可見,海盜劫持船舶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到了國際航運安全,同時由此產生的海盜贖金的支付問題還對海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擔、責任的劃分和船貨雙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對海盜贖金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圍繞海盜贖金的支付所弓I起的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海盜贖金應當被列為共同海損迄今為止,判例法歷史上將海盜贖金列為共同海損的先例

3、需要追溯至1590年的the"Hicksv.Palington"案([1950]Moore's(KB)297)。該案的判決認為,為了保護其他利益避免遭受損失而將貨物交給海盜的損失是一種犧牲,該犧牲可以作為共同海損得到分攤。而自此之后的數(shù)百年間,則再無相關的判例支持海盜贖金應當被列為共同海損的觀點。至于世界各國的立法中,亦只有《德國商法典》第706條明確規(guī)定,在船舶被敵人或海盜捕獲的情況下,任何贖回船貨的開支和贖回人質的開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損。因此,海盜贖金能否定性為共同海損,還有待通過其與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的比較分析和對其在具體實踐中的考察加以確認。有關"共同海

4、損"的定義,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IA1906)第66(2)條規(guī)定:"Thereisageneralaverageactwhereanyextraordinarysacrificeorexpenditureisvoluntarilyandreasonablymadeorincurredintimeofperilforthepurposeofpreservingthepropertyimperiledinthecommonadventure."與此規(guī)定相類似,規(guī)范共同海損理算和分攤的國際公約《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York-AntwerpRules)規(guī)則

5、A規(guī)定:"Thereisageneralaveragewhen,andonlywhen,anyextraordinarysacrificeorexpenditureisintentionallyandreasonablymadeorincurredforthecommonsafetyforthepurposeofpreservingfromperilthepropertyinvolvedinacommonmaritimeadventure."據(jù)此,"共同海損"應當被定義為,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

6、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財產遭遇了共同危險;(2)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而合理的;⑶作出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必須是特殊的;⑷采取的措施必須有效果。而倘若船東在向海盜支付了贖金之后宣布共同海損,即就其所支付的海盜贖金向貨主主張索賠,那么根據(jù)《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規(guī)則E(l)的規(guī)定,船東負有證明其索賠的損失或費用應當作為共同海損的舉證責任,即船東必須證明其所支付的海盜贖金符合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對此,筆者試將海盜贖金(支付海盜贖金的行為)與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比較分析如下:(一)

7、支付海盜贖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貨遭遇了共同的危險構成船東支付海盜贖金的前提條件的核心在于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貨遭遇了"共同的危險"。所謂"共同的危險"是指一種"一方受損,全船皆危"的狀態(tài),在這種危急狀態(tài)下,只有為了使船、貨或者其他財產的全部免遭損害,即只有為了船貨雙方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才能算作為共同海損。及于船東支付海盜贖金,盡管其兼具換取船貨得以獲釋和保障船員生命安全這兩個目的,但主旨仍舊是保護船舶和貨物的周全即保護船貨雙方的共同利益。因為,海盜索要贖金的數(shù)額一般是以船舶和貨物的價值總額作為基礎,故船東支付海盜贖金的對價實則就是

8、船貨的共同價值;并且,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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