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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杞縣教育體育局權利清單行政許可類(2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依據(jù)實施對象實施機構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時限要求備注法定時限承諾時限1民辦文化教育學校的舉辦、變更與終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钡谖迨龡l:“民辦學校的分立、合
2、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钡谖迨臈l:“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钡谖迨鍡l:“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钡谖迨鶙l:“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第六十條:“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薄逗幽鲜〗逃?/p>
3、廳關于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進一步加強管理的通知》(教政法〔2014〕536號):“一、分清職責,把好源頭。1.對經營性、營利性類的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讓其到工商等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注冊。2.對屬于其他部門審批的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審批?!眹覚C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民辦教育辦公室辦學許可證(年檢合格后有效)申請籌設的30日以內;申請正式審批、分立、變更、終止的3個月以內申請籌設的30日以內;申請正式審批、分立、變更、終止的3個月以內812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審批《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4、?第三十二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二)具有達到規(guī)定數(shù)量的取得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fā)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5、。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國家體育總局第17號令《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從事公告所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的所有類型的主體,既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也包括有經營行為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只要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的市場主體,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其他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會組織社會體育股批準文件、長期有效303081行政處
6、罰類(22項)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構實施依據(jù)備注1考點違反考試、招生規(guī)定的處罰基礎教育股、杞縣招生辦公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荚摽紖^(qū)相應專業(yè)1至3年的處理?!?/p>
7、2考生違反考試規(guī)定的處罰基礎教育股、杞縣招生辦公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
8、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