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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鑒定規(guī)程(試行)1994年12月國家科委為了貫徹執(zhí)行1994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fā)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以下簡稱《鑒定辦法》),正確理解《鑒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guī)范科技成果鑒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訂本規(guī)程。一、科技成果鑒定的一般原則(一)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二)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
2、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四)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方法得到評價和認可。(五)科技成果鑒定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帶來的不良后果,以保證《鑒定辦法》的有效貫徹。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執(zhí)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科技
3、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jiān)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具體由各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zhí)行。二、鑒定范圍(一)根據(jù)《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科技成果鑒定的范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shù)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1.本條所稱的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是指:(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
4、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鑒定);(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技計劃的范圍,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根據(jù)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報國家科委備案。對于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鑒定來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一部分;(3)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國務院各部門科技司(局)管理和認定的科技計劃。2.本條所稱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3.少數(shù)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必須具
5、備下列條件:(1)技術成熟并有明顯的創(chuàng)造性;(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于領先水平;(3)經實踐證明能應用;(4)對本行業(yè)或本地區(qū)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凡科技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鑒定的,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否則不能組織鑒定。4.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5.執(zhí)行科技計劃所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評價和認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技術成果管理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進
6、行鑒定。(二)根據(jù)《鑒定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研究的結果,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學術論文。其評價方法,應根據(jù)國際慣例,通過國內外同領域的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公開發(fā)表,引起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注、評論和引用來獲得認可,并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對于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fā)的理論成果,它的作用不僅表現(xiàn)為論文的學術價值,還表現(xiàn)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這種應用性理論成果可以視同應用技術成果,并依照《鑒定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鑒定。2.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xiàn)
7、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結果,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研究報告。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以該項目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為限,申請日后不組織鑒定。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鑒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鑒定。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由研究開發(fā)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研究開發(fā)的結果轉讓給其他企業(yè),并投入工業(yè)生產的應用技術成果,應該由生產實施單位作出評價。5.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行開發(fā)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除《鑒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外,應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社會認可。6.國家法律
8、、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是指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或主管行業(yè)部門規(guī)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