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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改進貪污賄賂罪量刑的建議》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關于改進貪污賄賂罪量刑的建議:通過對現行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罪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理論界討論激烈的觀點的研究,提出了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廢除貪污賄賂罪的死刑規(guī)定,進一步加大對貪污賄賂罪的刑期和財產的處罰,對貪污賄賂犯罪嚴格執(zhí)行刑法關于減刑的規(guī)定等見解。關鍵詞:貪污賄賂罪量刑死刑貪污賄賂罪,是一類罪名,是指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行賄罪、巨額財產不明罪等一系列犯罪的統(tǒng)稱。貪污賄賂罪又稱為職務犯罪,國家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濫用職務所賦予其的權力,其侵害的共同客體是國家機關職務的廉潔型。貪污賄賂罪,社會危害性較大,因為其涉及到政治上的腐敗問題,所以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2、,要進行貪污賄賂罪量刑的革新,困難重重,稍有不當,會引起公眾的不滿。對此一與政治密切相關的特殊的犯罪量刑進行改革,我們既要保證法律上的公正,符合法律理論研究的成果,又要注重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應當在社會公眾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一、貪污賄賂罪量刑中的死刑存廢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存廢,陳興良教授提出的自己的看法,“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共有貪污罪和受賄罪兩個死刑罪名。貪污犯罪屬于職務型經濟犯罪,由于我國當前腐敗現象較為嚴重,因而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在反腐倡廉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腐敗現象的根源在于權力的集中壟斷,這是一種制度性的缺陷,只有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加以解決。死刑并
3、非反腐倡廉的靈丹妙藥,對此我們應當有足夠的認識?!辈贿^,陳興良教授又提到,“考慮到民眾的心理,尤其是我國目前腐敗現象還比較嚴重,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死刑在短時期內難以廢除,但應當通過司法解釋嚴格限制上述兩罪的死刑適用條件。待條件成熟時,再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死刑予以廢除?!彪m然筆者相比陳興良教授才疏學淺,但就此問題還是想發(fā)表自己的看法,貪污賄賂犯罪死刑的問題和經濟秩序類死刑犯罪的問題沒有什么本質區(qū)別,之所以一些學者要建議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問題要慢于經濟秩序類的死刑問題,就在于腐敗問題以及民眾的仇視貪官的心理。筆者認為,腐敗不是貪污賄賂犯罪死刑存在的根源,貪污賄賂犯罪死刑的廢除應當盡早的
4、提到日程上來。不能因為短時期內難以廢除就不為此付出努力,擱置不動,停滯不前,任何一場革命都需要付出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們不能以民眾不能接受的理由作為法律不改革的借口。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碰到民眾不能理解的問題是在所難免的,畢竟沒有收到專門法律教育的人民事大多數。遇到問題就要想辦法解決,民眾不能理解,我們可以想辦法講解,直到民眾逐漸的接受為止。如果我們就此擱置不理,那么民眾始終就不能理解,司法改革的腳步就要停止,民意此時就不是在指導司法,而是對司法的左右,對司法的干預。陳興良教授對死刑是存置還是廢止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從應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刑廢止論者;從實然性上來說,我是一個死
5、刑存置論者——確切地說,我是一個死刑限制論者。我國死刑目前不宜廢止,但卻應當加以嚴格限制,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將死刑罪名減少到20個左右,尤其是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應當廢止死刑,那些備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應予以廢止。”筆者認為,陳興良教授對死刑的態(tài)度很是合理,廢除死刑是一個漫長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死刑限制論是科學的,但是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筆者認為其與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沒有本質的區(qū)別,也應當廢止。二、貪污賄賂罪量刑的完善(一)廢除貪污賄賂罪的死刑規(guī)定死刑的廢除是一個討論了又討論的學術問題,學者普遍認為應當逐漸的廢除死刑,在社會條件具備的條件下最終廢止死刑。討論比較熱的吳英案將經
6、濟類犯罪的死刑廢除問題推到了白熱化狀態(tài),民眾、學者紛紛表示吳英罪不至死,掀起了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問題的又一高潮。金融體制自身存在缺陷,吳英是當代金融體制的產物,是社會發(fā)展改革道路上的“犧牲品”。如果要說犯罪,罪不在吳英一人,犯罪的是浙江一帶民間借貸的潛規(guī)則。金融體制必須改革。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制度是大勢所趨?!皻⑷藘斆穫€錢”錢的問題通過生命來解決是不可取的。只要人還活著就有還錢的希望,人死了最終受傷的還是債權人。對于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問題,一些堅持廢除死刑論的學者也往往避而不談或者鑒于輿論的壓力、民眾的力量保守地建議“需要過程”、“以后再說”。民眾對刑法的改革出現不理解是在
7、所難免的,也是應當的,這才是改革,如果所有人都對國家的舉措表示理解,沒有困惑,則不是改革,是水到渠成。最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去處理民眾的不理解心態(tài),如何讓民眾理解廢除死刑不是對貪官的一種保護,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guī)定:“一、人人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眹H通例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被限制在極其嚴重的罪行,而不對經濟類犯罪等非暴力性普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