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培訓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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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藝術培訓中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guī)范本中心的日?;顒?,根據(jù)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單位全稱為成都藝術培訓中心第三條本單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區(qū)路號第四條本單位的性質是自籌資金自愿舉辦,專門從事文化藝術教育活動的民辦培訓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yè),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第五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文化藝術培訓為載體,促進文化藝術發(fā)展,繁榮文化藝術

2、教育,為社會培養(yǎng)充裕的文化藝術后備人才第六條本單位開辦資金:萬元;出資形式:貨幣。第七條本中心的審批機關是高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第二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第九條本單位實行董事會決策制度。董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董事會的組成(一)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二)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培訓中心經理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

3、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三)本中心董事長任期3年(四)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第十一條董事會職權(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2、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訓中心的規(guī)章制度;3、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

4、額和工資標準;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并、終止;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二)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外,干預培訓中心的內部管理和培訓活動。第十二條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5(一)議事程序和規(guī)則應秉承公開、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培訓中心發(fā)展為根本利益的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并經討論通過后確定。(二)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成員負責召開。(三)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梢哉匍_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

5、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才有效。(四)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shù)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五)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1、選舉和罷免董事長;2、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經理;3、制訂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4、制訂發(fā)展規(guī)劃;5、審核預算、決算;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并、終止;7、培訓中心章程規(guī)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項。(六)董事會應對所提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

6、的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三條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三)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四)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xù)。第十四條培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培訓中心經理負責制,并根據(jù)培訓中心實際設置教務處,辦公室等管理機構。第三章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

7、務第十五條培訓中心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培訓活動;(三)招收學員;(四)對學員實施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五)對學員頒發(fā)相應的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培訓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二)貫徹國家的相關方針政策,保證培訓質量;5(三)維護學員、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shù)姆绞綖閷W員及其監(jiān)護人了解學員

8、的學業(yè)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jiān)督。第四章培訓中心經理第十七條培訓中心經理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zhí)行培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jiān)督。培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培訓中心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批準。聘任培訓中心經理由董事會依據(jù)任職條件討論決定,由董事會聘任,培訓中心經理聘任期為3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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