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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的海上保險保證關于的海上保險保證導讀:摘要:海上保險法中的保證制度是當前國際法領域爭論的焦點之一。本文重點討論了我國應在借鑒英國 《1906 年海上保險法》基礎上,完善我國的海上保險保證制度中保證的概念及保險解除權的行使等理由?! £P鍵字:保證;性質(zhì);解除權 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和海上保險業(yè)的壯大,英國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對保險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統(tǒng)的規(guī)定,第33條到第41條分別從保證的性質(zhì)、明示保證、船舶適航保證、合法性保證等方面加以明確,使保證制度逐步完善?! ∫?、保證制度概述 1、保證
2、的概念 根據(jù)MIA1906的規(guī)定,海上保險中的保證是指被保險人的允諾性保證,即被保險人承諾將來去做或不去做某種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項條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實的特定狀態(tài)。[1] 我國現(xiàn)行保證制度僅在《海商法》第235條有所涉及,規(guī)定了違反保證條款時的義務和后果,并沒有對何謂保證、保證的范圍和性質(zhì)作出規(guī)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面對困境?! 」P者認為應在海商法中對保證制度作如下規(guī)定:保證是指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承諾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或者承諾某種事實狀態(tài)存在或不存在;對與風險有關的重要內(nèi)容的
3、保證,應由保險人全面說明,否則不得約束被保險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 2、保證的分類 根據(jù)MIA1906,保證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琶魇颈WC是指可以與保證意圖相關的文字說明必須寫進保險單或包括在并入保險單的某些文件之中?! 、颇颈WC是指雖然沒有在海上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但依法律規(guī)定或慣例認定為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應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MIA1906中默示保證包括合法性保證和適航性保證。合法性保證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險是合法的,處在被保險人
4、可以制約范圍內(nèi),且該冒險必須以合法方式完成。適航性保證是指在航次保險單中,在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險之目的而開始航次時,船舶在開航前海上保險保證由.lA1906第33條第3款規(guī)定:"??除保單中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從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日起,保險人解除責任,但不妨礙在違反保證之前產(chǎn)生的任何責任。"因此,在英國法下違反保證的直接后果是保險人自違反保證之日起自動解除保險責任?! ∥覈逗I谭ā返?35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
5、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時,保險人可以選擇解除保險合同或是繼續(xù)承保??梢?,法律賦予保險人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時享有解除權。但是該條規(guī)定存在不明確之處,我們有必要進行分析?! ?、解除權的行使 《海商法》 第235條一方面規(guī)定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時,保險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保險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險條款,二者存在沖突。對此應該明確"不論被保險人在違反保證之后,是否向保險人發(fā)出了通知,保險人自知道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時起就有權解除保險
6、合同。"即保險人的解除權不受被保險人是否發(fā)出通知的影響。[3] 其次,我國現(xiàn)行法僅僅規(guī)定了解除權行使的起始時間而沒有規(guī)定結束時間。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必須在保險人獲悉違反保證義務后的合理時間內(nèi),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以避開保險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造成被保險人更大的損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須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有學者認為解除合同原則上須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筆者贊同這種看法,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開不必要的糾紛及舉證困難,也便于被保險人收到書面通知時確定合同解除的
7、時間。當然,如果保險單中約定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保險單自動終止,保險人可不予通知?! ?、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權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現(xiàn)行法只對解除權作了規(guī)定,未對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況下,我們應認為保險人在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時享有的解除權沒有溯及力,對于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诙?,保費是否應相應退還。[4]筆者認為對此理由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則依法律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不
8、僅相應的保費應予以返還,而且還應返還相應的利息?! ?、違反保證的免責 被保險人應該嚴格遵守保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仍要求被保險人嚴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對此類例外情形法律應予以明確規(guī)定:①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的通知后,主動放棄合同解除權或修改合同條款,仍然收取保險費或者支付保險賠償金,但是此種棄權須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前提,而且保險人一旦棄權此后不得再主張此項權利,除非被保險人再次違反保證;②借鑒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guī)定,情勢變更或者遵守保證被后來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