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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及其功能》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簡述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及其功能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及其功能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guān)于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及其功能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guān)于法律論文的寫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言存在模糊性特征主觀基礎(chǔ),主要是人的認知能力和法律現(xiàn)象本身的發(fā)展性。一方面,由于人認知客觀事物受環(huán)境、時代和人的認知能力等條件的制約,在一定歷史時期內(nèi),人們不可能對所有法律現(xiàn)象、法律行為逐條作出界定和定性。這樣,在人們有限的認知能力和尚未定性的法律現(xiàn)象之間,形成了一個中間空白地帶,僅靠精確的法律語言是無法描[摘要]精確和嚴謹是法律語言的靈魂,然而,語言的客觀屬性、法律現(xiàn)象
2、的復雜性和無限性以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決定了模糊性在法律語言中的存在。通過分析法律英語存在模糊性特征的客觀、主觀基礎(chǔ),了解模糊法律英語的功能,可以更好的服務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現(xiàn)代化建設(shè)?! 關(guān)鍵詞]法律英語模糊語言功能 1009-914X(2013)36-0531-02 入世以來,為了加快我國在法律方面與國外接軌的步伐,大量的外國法規(guī)、論著被介紹進來,滿足培養(yǎng)涉外法律人才的需要,不少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開始使用英文原版的法律文獻作為教材。然而,由于法律英語具有含義模糊、晦澀難懂的特點,要真正弄懂其確切含義往往并非易事。因此,熟悉法律英語模糊語言的
3、特點,不僅能使國人學到原汁原味的西策略律,更能使他們在一定的場合下使用語言嚴謹準確、含蓄貼切,從而維護法律的公正,達到預期的目的?! ∫?、模糊理論概述 作為從數(shù)學、哲學、邏輯學和語言學等學科中產(chǎn)生的一門邊緣性學科,模糊理論在1965年由美國學者扎德(Zadeh)在其發(fā)表的論文“模糊集”一文中提出以來,并在世界各地得到了發(fā)展與推廣。在中國,伍鐵平教授將模糊語言理論引進到我國的語言學界,并把它運用到漢語語法學研究、語義學研究、外語教學以及對外漢語教學等領(lǐng)域,由此推動了我國語言學界對模糊語言學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目前運用模糊理論探討語言方面的
4、理由在我國方興未艾。伍鐵平的《模糊語言學》(1999年,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和王逢鑫的《英語模糊語法》(2002年,外文出版社),可以說是在這一研究領(lǐng)域集大成的著作。兩位雖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都能高度概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有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并對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1] 二、法律英語中存在模糊性特征的的理由 精確和嚴謹是法律語言的靈魂,然而,復雜而又難以窮盡的法律現(xiàn)象,決定了模糊性在法律語言中的存在,也決定了模糊性的表現(xiàn)必定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究其存在的根源,有其客觀基礎(chǔ),也有其主觀基礎(chǔ)?! 。ㄒ唬┛陀^方面 1、法律英語存在模糊性特征是由
5、語言的客觀屬性決定的。語言本身就具有概括性,體現(xiàn)在一些詞語的概念是模糊的,無法準確地將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現(xiàn)出來,它所能表達出來的作用——能指——往往與“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縫,“有時候達到二者幾乎完全脫節(jié)的地步”,二者很難達到同一關(guān)系。[2]法律英語中常見的一些詞語,其含義帶有明顯的模糊性,如proper(適當?shù)模?、many(許多),serious(嚴重的),moreorless(或多或少)、strictlyspeaking(嚴格的說)、basically(基本上)、particularly(特別,尤其,格外),等等。在規(guī)定數(shù)量、期限和
6、范圍時,也免不了要使用within(以內(nèi)),below(以下),notlessthan(以下)、outside(以外)等模糊性詞語,而這些表述本身是不精確的,但他們在語言中卻占有一定的比例。制定法律英語的模糊性特征及其功能,希望對您的論文寫作有幫助.法律的國家之不同自然導致其采用的意思之不同。[3]如我國《民法通則》就明文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边@類含義模糊的詞語,我們稱之為模糊詞語。語言本身的特性,也造就了法律語言的模糊性特性。語言具有精確性和模糊性的雙重特性,這
7、是由語言的客觀屬性決定的?! ?、法律英語存在模糊性特征是由法律現(xiàn)象的復雜性、無限性決定的。無論多么準確無誤的語言,都難以把所有具體行為方式、動機、結(jié)果等全部收羅進來。因此,有限的語言符號要想承載、傳遞和表達無限的法律現(xiàn)象,就必定要使用模糊詞語。法律現(xiàn)象本身的復雜性,是法律語言模糊性特征存在的土壤。人們對這些現(xiàn)象進行抽象、綜合、概括、判斷、推理等邏輯思維時,有時難以精確地確定某一思維對象的內(nèi)涵和外延。要表達這種思維的結(jié)果,就不得不借助帶有模糊性特征的詞語。如我國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84條中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
8、利也有義務向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逼渲小叭魏螁挝缓蛡€人”在修改前為“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