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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韓方之戰(zhàn)”背后的法律困境》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淺論“韓方之戰(zhàn)”背后的法律困境“韓方之戰(zhàn)”背后的法律困境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韓方之戰(zhàn)”背后的法律困境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言論自由論文的寫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和通通都是扯淡”。蕭瀚所言的善意推定,就是沒有確鑿證據(jù)之前,不給人下罪錯推論。 但何兵認為方舟子的質(zhì)疑與推測并無不妥。他以九年前的舊文陳述自己的觀點,“推測是基于一定基礎事實對另一事實發(fā)生與否進行推斷,是思維的基本形式。人們不僅需要推測,而且要公開交流推測,不是在肚子黑暗地里推來推去。禁止推測就是禁止評持續(xù)發(fā)酵的韓寒“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有望
2、從“口水戰(zhàn)”轉(zhuǎn)入“法律戰(zhàn)”。2月3日,韓寒律師、同濟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向上海普陀區(qū)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方舟子侵害名譽權與著作署名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法院將在7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立案審查并給予答復?! ?月3日下午五點,陶發(fā)微博通報案件情況,并透露自己“僅是韓寒律師團隊的一位代表”,還“希望大家以平常心、尋常態(tài)積極配合法院受理或?qū)徖肀景浮??! ∵@樣的進展也開始讓公眾與法律界人士開始深思保護言論自由與保護名譽私權的微妙界限?! ∶u私權vs言論自由 “事件”進入司法途徑之前在法律界已爭議多時。最大的爭議點圍繞言論自
3、由與名譽權孰重孰輕展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蕭瀚與其同事何兵展開辯論,雙方分別支持韓寒與方舟子。 蕭瀚提出“善意推定”原則,稱“如果對普通公民沒有最基本的善意推定觀念(確定一個人有錯,即使不需要經(jīng)過司法程序,至少得有事實根據(jù),不是推論性邏輯根據(jù)),那么所謂的自由、、憲政、共和通通都是扯淡”。蕭瀚所言的善意推定,就是沒有確鑿證據(jù)之前,不給人下罪錯推論?! 〉伪J為方舟子的質(zhì)疑與推測并無不妥。他以九年前的舊文陳述自己的觀點,“推測是基于一定基礎事實對另一事實發(fā)生與否進行推斷,是思維的基本形式。人們不僅需要推測,而且要公開
4、交流推測,不是在肚子黑暗地里推來推去。禁止推測就是禁止評論。嚴格鉗制評論或許帶來秩序,但接踵而來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會死水一潭”?! 『伪岢龅睦碛墒?,“本案最緊要處在于,我們是保護方舟子這個不討人喜歡的人的質(zhì)疑權,哪怕是錯誤的質(zhì)疑,還是保護韓寒不受挑戰(zhàn)的名譽權?沒有言論自由,韓寒們的土壤何在?” 他舉例當年梁實秋被魯迅罵作“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見梁實秋起訴。文人之間的筆墨官司,應當筆墨打,提起訴訟是不智之舉?! 〔贿^,對于這個典故,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謝佑平有不同看法。謝佑平稱,“當年魯迅罵梁實
5、秋為喪家的資本家的乏走狗,是對其思想和立場的評論……無須找法官。如果魯迅公開說梁實秋的文章是抄襲和他人,是事實陳述和構陷,梁實秋應該告魯迅損譽?!薄 ≈x佑平認為,言論自由有限度,否則,民法上不會規(guī)定名譽侵權責任,刑法上不會規(guī)定?! τ诖舜雾n寒“事件”的名譽權案件是否會損害言論自由,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新聞與傳播系教授展江的觀點非常明確,“案件只是在民事法律領域,并未進入到刑法領域的或者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二者對誹謗的處理都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闭菇瓕Α吨袊侣勚芸氛f。而民事法律領域只是辨明事實真?zhèn)危虼耍菇J為
6、這個案件無論法院是否受理,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不會危及言論自由?! ∷痉ń槿雟s學術爭論 實際上,不但法律界對于此次“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所引發(fā)的后果意見不一,甚至對于此案是否應當尋求司法解決也存在爭議?! ∽鳛槊u權等多個民法領域被公認的權威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對《中國新聞周刊》說,“‘事件’是正常的文藝批評或者說學術批評,司法無須介入?!倍菇瓌t堅持,“任何人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都應當?shù)玫街С?,這是建設法治社會題中應有之義?!薄 ≈袊ù髮W傳播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徐迅則認為,“根據(jù)我們國家的司法原則
7、,民事訴訟不告不理,但有人告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首先要保證的是訴權。通過舉證、質(zhì)證、法庭辯論,法官才可以判斷是不是屬于學術批評,有沒有超越言論自由?!薄 盍⑿抡J為,如果由于學術批評涉及了被批評者的人格評價、名譽受損的情形,只要有當事人起訴,法院就應當管轄,就應當做出裁斷。但聚焦此次“事件”,盡管韓方之爭措辭激烈,但仍然在學術討論的范圍之內(nèi),并未進行人格攻擊、惡意誹謗。對于這樣的爭議,受訴法院最好的策略,就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讓當事人回歸學術爭論。如果此案進入司法途徑,其結(jié)果是司法對學術批評的干涉?!?/p>
8、 楊立新說,“關于學術之爭通過司法進行干預,已經(jīng)有數(shù)宗案件,我對法院的這些判決不敢茍同。先是‘宣科納西古樂案’,學術批評文章,竟被法院認定為侵權之作,開了司法干預學術之先河;目前已經(jīng)終審的范曾名譽權糾紛案,學界批評很多,但法院最后還是做出終審判決,繼續(xù)干預學術理由。” 針對“韓方之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