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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場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第一章目的Written/Revisedby起草/修訂人:Dept.HeadApproval部門主管審查:ApprovedbyDate日期:Date日期:Date批準人:日期:~建立消防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以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第二章適用范適用于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管理第三章責任與分工安全部門負責日常監(jiān)管,各單位具體實施第四章消防防火防爆一般要求第一條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沒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企環(huán)保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和禁火
2、區(qū)都嚴禁吸煙。第二條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生產、儲罐區(qū)。第三條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沒備、工具及衣服等。第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xiàn)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吋,不準拋擲、滾動、拖拉(用專用拖車除外)。第五條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濟、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吋,盡可能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嚴
3、禁敲擊。第六條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裝置。第七條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第八條易產生靜電的物料管道,法蘭之間應做靜電跨接,管道檢修后,靜電跨接同時恢復使用,各車間定期自檢,安全部抽檢,確保靜電跨接良好。第九條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毎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川,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第十條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第十一條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可燃
4、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第十二條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第十三條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吋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罝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每月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第十四條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齊器和事故停車聯(lián)鎖裝置。第十五條生產過程屮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lián)鎖裝置。第十七條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
5、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第十八條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第十九條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閃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安全環(huán)保部批準。第二十條廠IA)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火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第五章防火、防4的主要措施。第二十二條防爆泄壓。1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
6、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2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A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3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賈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4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三條控溫、控壓。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按規(guī)范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7、。第二十四條防止氧含量超標。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罝挽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罝換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第二十五條防火措施。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第二十六條防靜電放電。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2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3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4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5在絕緣管道上配貫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6在裝油
8、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