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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犯罪主體之質疑關鍵詞:單位犯罪雙重標準憲政悖謬現實困境內容提要:《刑法》雖然規(guī)定了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單位成為犯罪主體存在著一系列的理論與實際問題,可能導致憲政上的困境。單位成為犯罪主體并不能有效地達到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應該取消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規(guī)定。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在我國,單位可
2、以成為犯罪主體從1987年《海關法》的頒布施行算起,已經20余年了,但是,如果把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貫徹到底,則至少會出現以下理論與現實的尷尬。 一、在單位犯罪確認上的雙重標準單位犯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時下教科書的標準說法,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雙罰制”,即不僅要對單位判處罰金,而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刑事責任,使其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另一種是所謂“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而不對單位本身追究刑事責任。兩者都是對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要受到上述兩
3、種追究方式中任何一種方式追究的,都是單位犯罪。盡管對為什么有些單位犯罪是“雙罰制”,有些單位犯罪是“單罰制”,在解釋上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或依據[1],但是,在目前的通說中,單位犯罪被認為是1987年《海關法》首先規(guī)定的,即認為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guī)定單位犯罪,只是在《海關法》中才規(guī)定了單位可以構成走私罪?!逗jP法》的這一規(guī)定,通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被正式確定下來,并在后來的相關立法中被廣泛采用。與此相關的疑問是,上述關于實行“單罰制”①的犯罪也是單位犯罪的說法能否成立?或者說如果把
4、單罰制下的犯罪也認為是單位犯罪,那么認為只是在《海關法》頒布實施以后才有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是否能夠成立?從《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上是“雙罰制”的,但是《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也可以實行“單罰制”,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因為《刑法》在其第31條明確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依照《刑法》規(guī)定,“單罰制”與“雙罰制”都可以是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眾所周知,在我國1979年
5、《刑法》中,對于許多由單位組織實施的犯罪,《刑法》沒有規(guī)定單位本身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卻規(guī)定了與1997年《刑法》類似的內容,即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1979年《刑法》規(guī)定,違反稅收法規(guī),偷稅、抗稅,情節(jié)嚴重的,除按照稅收法規(guī)補稅并且可以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又規(guī)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工商企業(yè)假冒其他企業(yè)已經注冊的商標,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再如,挪用國家特定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如果認為“單罰制”也是單位承擔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
6、那么也就應該說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即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只不過在1979年《刑法》中只規(guī)定了“單罰制”的單位犯罪,而沒有規(guī)定“雙罰制”的單位犯罪。因此,認為從1987年《海關法》頒布實施才有單位犯罪,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依照統(tǒng)一的標準,也就應該認為1979年《刑法》也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不應該認為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單罰制”犯罪就不是單位犯罪,而只有1997年《刑法》的“單罰制”規(guī)定才是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表現形式。對是否屬于單位犯罪采用雙重標準在理論上是不恰當的?! 《挝环?/p>
7、罪可能導致的憲政悖謬雖然我們有理由相信也應該相信,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不至于直接實施犯罪從而使自己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從邏輯推論上來說,至少在立法這個層面上,并沒有徹底否定他們成為犯罪主體的可能。因為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單位犯罪主體中的機關并沒有限定于任何一級國家機關,因此,任何一級國家機關都有可能成為犯罪主體?!啊缎谭ā返?0條中的機關,與國家機關應是一個意思,它是指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具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
8、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黨機關等?!盵1]557根據《刑法》規(guī)定,它們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或者說不能排除它們成為犯罪主體的可能。另外,假設某個國家機關的辦事機構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那么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其行為應該構成單位受賄罪。而機關的辦事機構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