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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行為合法性簡論
2、第1 一、政府行為合法性的概念 本文中所稱政府行為是指以政府的行政行為為主,同時還包括黨組織和人大、主要指地方和基層黨委、人大的“決定”、“規(guī)定”、“條例”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有約束力的行為。因為在我國,從百姓的角度看,除了憲法和法律以外,他們所切身感受到的具有單向約束力的行為,都屬于政府行為,而不管它是來自基層的還是來自高層的,不管它是來自黨委、人大的還是來自政府的。當然,這些行為最多還是來自基層政府?! ”疚乃Q合法性與政治合法性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政治合法性針對整個政治統(tǒng)治而言,較為抽象;而政府行為合法性則是針對每項政府行為的具
3、體約束和指導。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又是為政治合法性服務的。如果取得政權的方式一時難以為公眾所接受,但只要政府的具體行為符合人民群眾的意愿,群眾也會逐漸擁護政府,政府的合法性就會因其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逐漸提高。反之如果政府是合法政府,憲法制度也較完善,但在作出政府行為時卻違背百姓的意愿,損害百姓的利益,巧取豪奪、腐敗成性,如果這種現(xiàn)象泛濫成災的話,那么合法政府的合法性也會很快流失殆盡。本文中的合法性既不完全等同于政治學意義上的政治系統(tǒng)的合法性,也不僅僅局限于行政學意義上“依法行政”范圍的合乎法律性。這是因為行為的合法性,在現(xiàn)代社會一般是指行為符合法律或規(guī)范的要求
4、。但政府不僅僅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同時也是法律和規(guī)章的制定者,所以對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要求不能僅憑是否合乎法律規(guī)范來評價和認定。因此本文的合法性是指政府行為在合乎法律的基礎上,還必須按政治合法性的要求,得到群眾自覺理解、贊同和支持,否則仍不具備合法性。 具體來講,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既是對政府行為“不得不為”的指令性要求,同時也是對政府行為的“不得作為”的限制和約束。在政府行為中,那些對群眾強烈的要求不引起重視,甚至沒有反應,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由于這種行為沒有明確的標準,不易界定。在目前我國的政府行為中,危害更多的仍然是在政府行為侵犯群眾利益的現(xiàn)象,所以對政府行為
5、的約束性要求更迫切一些。這種約束既包括道德約束,也包括法律約束和政治約束等。是一種綜合約束。道德約束是指政府行為本身也應遵守社會主體行為一樣的道德準則,象誠實、守信、公平、正當?shù)鹊?。如果政府?jīng)常公布虛假信息,或承諾的債券無故不予兌現(xiàn),那么政府的這一行為就不具有合法性。公平、正當也一樣,政府絕不能向同樣的企業(yè)課證不同的稅收;也不能任意侵犯個人或法人的權利。這些對行為的道德約束,諾齊克稱之為行為的邊際約束,它如影隨行般跟隨著每一個行為,約束著行為的正當性。①政府是社會的楷模,如果政府行為不受道德約束,那么社會上肯定會出現(xiàn)大量不道德行為。每當社會上出現(xiàn)“道德滑坡
6、”時,我們都可以看到政府行為不遵守道德規(guī)范的現(xiàn)象。同樣,如果政府行為完全遵守道德要求,那么不好的社會風氣也會逐漸好起來?! 》杉s束基本上略似于依法行政,但由于政府同時還制定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所以還要加上“依法立法”的內(nèi)容。在我國行政法規(guī)逐步健全的情況下,法律約束還指一種法律意識的約束,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說:“在法律國家中,政府的行政活動乃是在規(guī)則或標準范圍內(nèi)展開的,而且行政官員在作一項政策決定或個別裁決之前,必須嚴肅考慮他的行動是否超越了法律所賦予他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雹凇耙婪⒎ā笔侵赣酶叩姆蓙硐拗坪图s束政府制定的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
7、這種“更高的法律”在我國是指憲法和憲法性原則。在西方則是指所謂“自然法”等法理原則。在我國,政府利用規(guī)章為自己設定了許多權利(力)而相對的義務很少或幾乎沒有,稱之為“權利的單向性”。③博登海默在談到此問題時指出:“行政法所主要關注的并不是傳達任何形式的國家意志。就行政法最基本的表現(xiàn)形式來看,它所關注的乃是對行使這種意志所作的限制。如果說行政法的任務是列舉和描述授予政府官員和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那是不正確的。行政法所主要關心的乃是法律制度對政府官員和行政機構行使這種自由裁量權所作的約束”。④我們認為,只給自己或部門授予權力,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而不對這一
8、權力進行規(guī)范、約束和限制的政府行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行為?! ≌渭s束是指政府行為必須限定在政治許可的范圍內(nèi),必須符合政治目標和宗旨。政府行為從來就不僅僅是單純的行政行為,它同時也是一種政治行為。古德諾所稱“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zhí)行”中強調(diào)的政治與行政的“二分法”是在西方公共行政學的早期提出的一種理論,后經(jīng)西蒙與阿普爾比等人的批評和指正,西方學界早已沖破了政治與行政之間的傳統(tǒng)界線。⑤在一黨長期執(zhí)政的我國,政治與行政更加不可截然分開。政府行為是利用公共權威作為基礎的公共權力行為,而公共權力唯一的宗旨是提供公共產(chǎn)品。如果公共權力不提供公共產(chǎn)品
9、,或是不提供好的公共產(chǎn)品,甚至以權謀私,都是政治所不能允許的。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