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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樓供電線路改造工程交易文件建設單位:廣州市第三十三中學招標代理單位(如有):廣州金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8月目錄第一章、交易須知3一、交易須知前附表3二、交易須知修改表5三、交易須知通用條款7(一)交易文件7(二)報名及報名資料遞交8(三)搖珠及合同簽定9第二章?lián)u珠辦法12一、搖珠辦法修改表12二、搖珠辦法13第三章合同條款16第四章技術條件(工程建設標準)17第五章圖紙及勘察資料18第六章發(fā)包價及其工程量清單19第一章、交易須知一、交易須知前附表聲明:本交易須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與范本不同之處均以下劃線標明,所有標明下劃線部分屬
2、于本表的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對范本《交易須知通用條款》和《搖珠辦法》可選擇部分的選擇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條款可選擇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須知前附表選擇的部分無效。項目內容說明與要求1定義建設單位(即發(fā)包人):廣州市第三十三中學招標代理(如有):廣州金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廣州市海珠建筑設計院監(jiān)理單位:2工程名稱教學樓供電線路改造工程3建設地點廣州市同福西路278號4建設規(guī)模包括廣州市第三十三中學教學樓供電線路維修改造工程,項目總投資約29.5萬元。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6質
3、量標準合格7承包范圍廣州市第三十三中學教學樓供電線路改造工程(具體以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8工期要求2014年月日計劃開工,施工總期:20日歷天。9資金來源財政投資10報名資料收取方式報名時建設單位收取報名資料,并進行資料核對,雙方簽字確認結果。11報價以及單價和總價計算方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按建設單位公布的發(fā)包價及其工程量清單作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價及承包價的清單報價。12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歷天(從報名截止之日計起)13領取發(fā)包價(含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下載。14踏勘現(xiàn)場時間:自2014年_月_日起具備現(xiàn)場踏勘條件
4、;方式:建設單位不集中組織,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現(xiàn)場詳細地點:廣州市同福西路278號15報名資料組成報名資料由資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諾及聲明函》、提交交易保證金憑證三部分組成。16報名資料份數(shù)一份。17報名的時間和地點1.報名起始時間:年月日時分。截止時間:年月日時分。2.地點: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3.上述時間是否有改變,請密切留意澄清的相關信息。18搖珠時間和地點1.搖珠時間:年月日時分2.地點: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室。3.上述時間及地點是否有改變,請密切留意澄清的相關信息。19履約擔保承包人提供的履約保函為承包價款的10%。20發(fā)包價本項目發(fā)包價為人民
5、幣266082.4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為12631.92元,余泥渣土運輸與排放費為0元。承包意向人填寫的承包價及安全文明施工費、余泥渣土運輸與排放費與以上金額不符的報名將被拒絕。21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22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按招標文件及合同相關條款執(zhí)行2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業(yè)務應由建設單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圍。交易文件中與此條不一致的,以此條為準。二、交易須知修改表聲明:本交易須知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須知通用條款,與該通用條款
6、不同之處,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現(xiàn)文為準,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轉錄交易須知通用條款,請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gzzbb.gz.cn)下載查閱。條款號:12.2修改類型:修改原文:12.2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規(guī)定與建設單位訂立合同,建設單位將解除發(fā)包通知書,原承包人將被清除出廣州市小額工程企業(yè)庫,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承包人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原承包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F(xiàn)文:12.2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規(guī)定與
7、建設單位訂立合同,建設單位將解除發(fā)包通知書,原承包人將被清除出廣州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專業(yè)承包類小額工程企業(yè)庫,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承包人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原承包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條款號:13.2修改類型:修改原文:13.2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未按上款的規(guī)定遞交履約擔保,建設單位將解除發(fā)包通知書,原承包人將被清除出廣州市小額工程企業(yè)庫,且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承包人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原承包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F(xiàn)文:13.2發(fā)包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后,承包人
8、未按上款的規(guī)定遞交履約擔保,建設單位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