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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的原因及其防治(103)——兼論》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的原因及其防治(103)——兼論 [摘要]瀆職犯罪適用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的比例畸高是當前社會輿論和司法實踐關注的焦點。瀆職犯罪量刑畸輕嚴重偏離了瀆職犯罪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刑罰一般預防的社會功能性目標難以實現(xiàn),折射出社會公平正義的嚴重失衡。筆者認為,防治瀆職犯罪量刑畸輕必須在對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進行全方位考量的基礎上,加強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quán)的合理控制,增強刑罰的威懾力,最終實現(xiàn)量刑均衡和量刑公正?! 關鍵詞]瀆職犯罪量刑畸輕自由裁量合理控制 眾所周知,“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現(xiàn)象的大量存在,使人們不
2、得不對法律的實踐理性產(chǎn)生強烈質(zhì)疑。量刑畸輕必將嚴重降低刑罰的效益,甚至導致不同程度的司法腐敗,嚴重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值得慶幸的是,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的問題已引起了高檢院的注意,如何將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的防治與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的合理控制緊密結(jié)合,實現(xiàn)瀆職犯罪量刑的均衡與規(guī)范成為司法部門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試圖對瀆職犯罪量刑畸輕的原因及其防治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期對實踐有所裨益?! ∫弧斍盀^職犯罪量刑問題的現(xiàn)狀 近幾年來,高速增長的中國經(jīng)濟仍然打著事故頻發(fā)的沉痛烙?。?005年全國共發(fā)生12起死亡人數(shù)在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礦山安全責任事故,造成994人死亡,28
3、人失蹤,62人受傷;12006年共發(fā)生重特大事故2459起,死亡10898人,其中7起特別重大事故奪去了263條鮮活的生命。從個案數(shù)額看,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幾千萬、上億元的案件已不鮮見。如廣東興寧煤礦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經(jīng)濟損失4700多萬元;成都住房改革資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楊某濫用職權(quán),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2億多元。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統(tǒng)計,檢察機關2003年以來查辦的各類瀆職犯罪,給國家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高達357億元,間接經(jīng)濟損失更是不知其數(shù)。瀆職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遠遠不是單用錢數(shù)所能計算的,正如《聯(lián)合國反腐
4、敗公約》序言中所指出:包括瀆職犯罪和貪污賄賂罪在內(nèi)的腐敗犯罪,“……對社會穩(wěn)定與安全所造成的問題和構(gòu)成的威脅的嚴重性,它破壞民主體制和價值觀、道德觀和正義并危害著可持續(xù)發(fā)展和法治……” 然而,與瀆職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社會危害形成強烈反差的是,許多瀆職犯罪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員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2006年底,法院對山西省左云縣發(fā)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責任人宣判,9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這起礦難發(fā)生在2006年5月,導致56名礦工死亡。法院一審裁判令老百姓驚奇:失職瀆職的12名官員竟無一人領到實刑!2據(jù)《檢察日報》披露,近年來法院對職務犯罪
5、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quán)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另據(jù)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后瀆職犯罪情況報告》指出,2006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629名瀆職犯罪嫌疑人中,已經(jīng)對370人作出了刑事處理,其中,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8人。法院已經(jīng)作出刑事判決的有249人,其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占判決總數(shù)的52.6%;宣告緩刑107人,占判決總數(shù)的43%;判無罪2人,占判決總數(shù)的0.8%
6、;判處實刑9人,占判決總數(shù)的3.6%;還有113人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未宣判。數(shù)據(jù)分析顯示,在已經(jīng)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1 如此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嚴重挫傷了群眾及檢察干警與瀆職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影響了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罪行的嚴重不均衡和公平正義的邊緣化,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制建設將貽害無窮?! 淖镄邢噙m應的角度看,高達95.6%的緩刑免刑比例折射出罪責的嚴重不均衡。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罪行的大小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罰的裁量應當與犯
7、罪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瀆職犯罪免刑緩刑高達95.6%并不代表瀆職犯罪行為沒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據(jù)高檢院瀆檢廳副廳長宋寒松介紹,瀆職侵權(quán)平均個案損失258萬元,是貪污案的17倍,2再加上瀆職行為釀造的事故對無辜生命麻木不仁的剝奪,瀆職行為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胺缸飳怖娴奈:υ酱?,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3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原本是一個很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往往可能會因為人情、招呼、條子等“潛規(guī)則”的存在而初查無果,不了了之;一個原本是“鐵案”的已起訴案件,卻常常因為“檢法爭議”的發(fā)生而在判決
8、當口大事化小,小事則幾近于了了。加上刑法對瀆職犯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