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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以釋明范圍為中心》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以釋明范圍為中心關鍵詞:釋明權/釋明范圍/積極釋明/消極釋明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釋明不僅有助于增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也有助于防止突襲性裁判,促進案件審理的實質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釋明范圍的擴大化已成當今民事訴訟發(fā)展的普遍趨勢。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國民事訴訟中釋明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拓展的必要。可以考慮以消極釋明與積極釋明的劃分為基本框架,通過一般規(guī)則與案例指導確定釋明的合理范圍。一、問題的提出釋明,又稱闡明,它是大陸法系國家
2、民事訴訟立法與學理上的用語。通常是指法院為了明確案件的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就事實上以及法律上的有關事項向當事人發(fā)問,促使當事人及時、完整地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的活動。傳統(tǒng)觀點認為,釋明制度的設立是對辯論主義的補充和修正。[1]隨著認識的逐漸深入,人們發(fā)現(xiàn)將釋明單純地定位為辯論主義的補充和修正并不妥當,釋明“ 民事訴訟中法院釋明的實證分析——以釋明范圍為中心關鍵詞:釋明權/釋明范圍/積極釋明/消極釋明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釋明不僅有助于增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也有助于防
3、止突襲性裁判,促進案件審理的實質公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釋明范圍的擴大化已成當今民事訴訟發(fā)展的普遍趨勢。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表明,我國民事訴訟中釋明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拓展的必要??梢钥紤]以消極釋明與積極釋明的劃分為基本框架,通過一般規(guī)則與案例指導確定釋明的合理范圍。一、問題的提出釋明,又稱闡明,它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立法與學理上的用語。通常是指法院為了明確案件的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就事實上以及法律上的有關事項向當事人發(fā)問,促使當事人及時、完整地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的活動。傳統(tǒng)觀點認為,釋明制度的設立是對辯論
4、主義的補充和修正。[1]隨著認識的逐漸深入,人們發(fā)現(xiàn)將釋明單純地定位為辯論主義的補充和修正并不妥當,釋明“應當被理解為(包括職權探知主義審理在內的)法院的一個旨在謀求審理充實化、促進化及公平審理實質化的手段”。[2]在現(xiàn)代民事訴訟中,釋明有著多重功能:首先,釋明是法官與當事人三方之間進行對話與溝通的手段,[3]能夠保障案件審理的實質正義;其次,釋明有助于防止突襲性裁判,為當事人就作為判決基礎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充分發(fā)表意見提供機會,使程序更加充實和透明;再次,釋明使裁判更容易為當事人和社會所理解與接納,從
5、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在我國,當事人訴訟能力不強,律師代理制度尚未普及,立法也沒有為當事人收集證據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更需要通過法院行使釋明權以彌補前述不足。尤其是在倡導司法為民,主張發(fā)揮司法能動性的當下司法改革實踐中,釋明制度日益受到各地法院的高度重視。[4]盡管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是否存在釋明制度尚存爭議,[5]但通說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關于釋明的規(guī)定。[6]這些規(guī)定雖略顯簡單,但已構建起我國釋明制度的初步框架。合理確定釋明范圍,尤其是明確法院在何種情形下負有釋明義務是建構我國釋明
6、制度的關鍵。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主要針對哪些問題行使釋明權?釋明的范圍是否適當?應如何確定釋明范圍的一般規(guī)則?本文擬通過典型案例對此展開探討。二、有關釋明的五個典型案例案例1:北京華潤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與北京新中實經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中實公司)、海南中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中實公司)房地產項目權益糾紛案[7]原告華潤公司在一審中明確表示其主張項目轉讓款的依據為雙方之間存在房地產項目轉讓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則認為,雙方之間是合作開發(fā)關系,而非項目轉讓關系。一審法院
7、多次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否則自行承擔訴訟風險,但原告拒絕變更。一審法院最終在判決中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開發(fā)關系,并認為當事人雙方對糾紛的形成均有一定責任,判令北京新中實公司、海南中實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華潤公司9000萬元。一審判決后,二被告提起上訴。他們認為一審法院擅自將項目轉讓糾紛變更為合作開發(fā)糾紛,并逕行判決由他們承擔付款責任,屬未訴而判,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剝奪了他們的抗辯權利。二審法院認為,經一審法院告知后,華潤公司仍未變更訴訟請求,由于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一審法院根
8、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一審法院不應作出實體判決,而應駁回華潤公司的起訴。一審法院在華潤公司經釋明仍未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下,逕行對其未予主張的法律關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華潤公司的起訴權利,又剝奪了北京新中實公司和海南中實公司的抗辯權利,違反法定程序。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并駁回了華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例2:百榮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榮公司)與北京中大藍天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8]中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