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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貸金融論文范文:試議民間金融源遠流長word版下載民間金融源遠流長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民間金融源遠流長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借貸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發(fā)韌于草根、依托于鄉(xiāng)土、惠及于親友的民間金融可以追溯到殷商時代,潛滋暗長,源遠流長,與官方金融相生相克,并行繁衍。我國有明確文字記載的民間金融是從丙周時代開始,當時借貸的貸字有施、借、舉物生利三層意思。周朝人非常重視家族內(nèi)部的親情,據(jù)《儀禮?喪服》記載,宗族分支“異居同財,有余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資就是借的意思,可見當時宗族內(nèi)部互通有無,不足財產(chǎn)由宗族無
2、償借給。而《周禮?地官*泉府》記載:“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所謂“以國服為之息”,就是當時設置的“泉府”這一機構的官員要對借貸者的資格進行嚴格審定,根據(jù)借貸者的政治身份和償還能力決定是否收取利息或收多收少。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四起,戰(zhàn)火連年,放貸成為政治軍事斗爭的手段之一。晉文公在外避難19年后回國,想讓百姓過上安定的日子,國卿魏絳倡議晉文公施舍孤苦,對平民施以恩惠,減少他們的勞役,并將儲蓄的資財貸給需要的人。于是從國君開始,國家很少有囤積居奇的人,人們將積蓄借給需要救助的人。國家最終沒有不流通的積蓄,資財都散在民間,沒有特
3、別窮困的人。春秋戰(zhàn)國民間借貸互相救濟的風氣承接了西周傳統(tǒng),到了戰(zhàn)國中期商品經(jīng)濟有了很大的發(fā)展,有專門從事高利貸經(jīng)營的子錢家(即放貸者),也有富商兼營,高利貸經(jīng)營者下貸布衣上貸王侯。到了兩漢時期,國家的賑貸救濟政策和民叫的借貸并存,而且高利貸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備的市場體系和相當?shù)氖袌鲆?guī)模,對當時的政治經(jīng)濟頗有影響,甚至官府在財政緊張時,也都要向高利貸者借債。從漢代幵始,借貸受到法律制約,借貸利率在法律上受到嚴格限制,專門設有“取息過律”的罪名,即使是諸侯,如果犯了此法律條款,也要治罪,蹲大牢并削去爵位。據(jù)《漢書》卷一五《王子侯表》記載,元鼎元年(
4、公元前116年),旁光侯殷放高利貸沒有向官府申報課稅,且放貸利率過高,被免職。但究竟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為多少,史冊上無從考證,估計不會超過年利率20%。東漢末年,民閬高利貸已很普遍。《魏書?武帝紀》記載,在袁紹的寬縱政策下,當時平民頭上的苛捐雜稅多如牛毛,為了免除抗租抗稅的牢獄之災,人們只好借高利貸應急,恰如飲鴆止渴。南北朝時,典當業(yè)興起,成為民間融資的一個重要平臺。而其操盤者競是寺廟屮的和尚,和尚成了金融工作者。佛教傳入屮國后,寺廟不僅香火旺,金錢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不到地主、商人,為了表白自己的虔誠,爭相給寺廟施舍財物。由于戒規(guī)所限,寺廟雖富得
5、流油,和尚們的日子還是比較清苦,大把的銀子堆積在寺廟里要保值增值,于是長老萌生了放債的欲望,向窮人開放典當生意,既解決窮人的燃眉之急,又做了慈悲之事,還有盈利,真是一石三鳥,何樂而不為?進入唐朝,民間金融進入鼎盛時期,典當業(yè)分為官辦和民辦兩條線,各做各的生意。而法律對民間高利貸也有細則規(guī)定,且比較完備,對有息借貸契約的訂立、利息最高額度的限制、方式、司法救助、借貸質(zhì)押物處理、履約責任等,同時契約的履行也兼顧無息借貸契約的司法救助理由。在唐代對于有息借貸,國家給予了一定的存活空間,同時國家支持民間的非營利性借貸。武則天長安元年(公元701年)規(guī)定,
6、“負債出舉,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薄安坏没乩鞅尽本褪遣辉试S按復利計算,也就是禁止驢打滾的利息。對于放款月利率,也有明確的上限,唐玄宗開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下詔宣布,月息不超過4分。宋代的民間金融已經(jīng)有了嚴密的組織,建立了基層社會的國家信貸體系,值得今人仿效?!端问?食貨志》記載,凡是借貸的人,10戶為一甲,每甲推選一個當領頭的。每50戶選擇一個通曉信貸業(yè)務的人做“社首”。每年的正月,通知社首編甲入冊,凡是逃避兵役和品行不端正的人,或者不差納稅錢、不缺衣食的人家不得入甲。而入甲又本著志愿的原則,不愿意的則不勉強。如愿意,則分配借貸授信額
7、度,大人一石(計量單位)糧食,小孩減半,5歲以K的不配給。與宋同吋的金代,大定十三年(公元1163年)頒布了典當法,其內(nèi)容十分豐富。關于當金,規(guī)定按當物估值七成折價,即所謂“許典七分”,從而使官辦典當行有了統(tǒng)一的折當比例的標準;關于利息,規(guī)定月利一分,即1%,從而比當時天下其他典當行“重者五七分,或以利為本”者要大為降低;關于當期,既規(guī)定比以往延長至二年,又允許展期一個月,從而比唐宋時期對當戶的苛求緩和了許多。這項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是我國歷史上出現(xiàn)最早的關于典當?shù)耐陚浞?,堪稱中國典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元代在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建設方面又有推進
8、,對于民間的借貸契約糾紛甚至于人身抵押借貸,元代法律要求交易雙方的行為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合法進行,而且交易雙方的行為必須是出于自愿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