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原因概念的廓清費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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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原因概念的廓清——對我國破產原因通行定義的批評○費煊作者簡介:費煊,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從事商法學研究。(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摘要]根據(jù)我國學界對破產原因的通行定義,破產原因既指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也指破產宣告的原因。此觀點具有內在邏輯錯誤,應予澄清。破產原因與破產申請的原因以及受理破產申請的原因存在實質區(qū)別,對這三者的實質區(qū)別的認識不清導致我國新破產法在破產程序的設計上存在誤區(qū)。破產原因的含義應廓清為破產宣告的原因,即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客觀事實。[關鍵詞]破產原

2、因;破產宣告原因;破產申請原因;受理原因盡管我國現(xiàn)行《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新破產法)沒有使用“破產原因”概念,但在破產法學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術語。在探討任何有關破產原因的問題時,毫無疑問首先應當明確“破產原因”的含義。遺憾的是,目前我國法學界通行的對破產原因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著含糊與邏輯有誤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廓清,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新破產法的破產程序設計進行解析。一、我國學者對破產原因的通行定義對“破產原因”概念的界定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破產原因是否包括破產和解原因與重整原因,二是破產原因究竟是破產程

3、序開始原因還是破產宣告原因。其中后者更是涉及到我國破產程序設計的科學性。下面分別從這兩方面對我國學者對破產原因的定義進行分析。(一)從“破產”的廣義與狹義角度看“破產”一詞有著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僅指破產清算,廣義則還包括和解與重整,相應的“破產原因”也就具有了狹義與廣義之分。我國新破產法明確將和解與重整納入破產制度,特別是新破產法第2條對破產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因此我國不少學者認為破產原因不僅包括破產清算原因,也包括和解原因與重整原因。具有代表性的是王欣新教授的觀點:“破產原因不僅是破產清算程序開

4、始的原因,而且也是和解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1]王欣新:《破產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頁。1]但從法律和法學的嚴謹性來看,將破產原因僅認定為破產清算原因更為科學。首先,從語義學上來說,對破產清算、和解及重整的原因分別用“破產原因”、“和解原因”及-頁腳---“重整原因”稱之更具有內涵確定性,不易產生歧義誤解。其次,和解與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破產預防,其理想結果是“不破產”而非“破產”,將其從破產原因的內涵中剔除會使得“破產原因”概念更能直指本質。最后,從后果上來,和解原因與重整原因只能導致和解程序與

5、重整程序的開始,不涉及債務人的主體資格消滅問題,與導致債務人主體資格消滅的狹義破產原因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明顯不同,不應籠統(tǒng)合一。由于新破產法在立法體系上包括破產清算、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三種不同程序,上述廣義破產原因與立法結構一致,也符合人們的日常語言習慣,有必要保留。但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領域(如法學論文、法學教材)中只應在狹義上使用破產原因概念,以保護法學概念的精準與潔凈。(二)從程序原因與實體原因的角度來看從破產原因是破產程序開始原因還是破產宣告(或破產清算)的實體原因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學界對破產原因概念的定義有三類。

6、第一類是為我國學者廣泛接受或者說是我國通行的定義,認為破產原因既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也是破產宣告的原因。其中較有代表性、被其他學者廣泛引用的是王欣新教授的定義:“破產原因,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jù)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即引起破產程序發(fā)生的原因?!盵2]王欣新:《破產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頁。2]這一定義明確表述破產原因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未直接表述破產原因是破產宣告的原因,但略推敲其語句即可看出,此定義中“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法律事實,實質上即為破產宣告

7、原因。更多的學者則明確地將破產原因定義為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和破產宣告的原因,如:破產原因是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事實根據(jù),是對債務人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和破產預防的法律事實。[3]徐德敏、梁增昌:《企業(yè)破產法論》,陜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頁。類似的定義還可參見高在敏、王延川、程淑娟:《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7頁;周美華:《我國破產法關于破產界限的規(guī)定述評》,《集美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9月;劉德璋:《新企業(yè)破產法理解與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頁。丁兆增:《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的

8、破產原因及存在問題》,《世紀橋》2008年第4期。3]總之,持這類觀點學者有意無意都有一共同認識,即破產宣告原因與破產程序開始原因是同質的,關于此認識后文還將詳述。第二類定義認為破產原因僅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如程春華博士的定義:破產原因是指當事人得以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法院據(jù)以啟動破產程序的必須具備的法律事實,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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