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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上下班交通意外之案例》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杭州芝苗茹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與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糾紛上訴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2)浙杭行終字第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芝苗茹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 》ǘù砣藯罴淹?。 委托代理人梁某?! ”簧显V人(原審被告)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ǘù砣藦埥ㄈA,局長。 委托代理人何某?! ∥写砣朔侥?。 原審第三人胡某?! ≡瓕彽谌巳~某。 原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 ∩显V人杭州芝苗茹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芝苗茹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保局)、原審第
2、三人胡某、葉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1)杭上行初字第7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2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芝苗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被上訴人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方某,原審第三人胡某、葉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成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1年6月13日,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杭勞社(景區(qū))認字[2011]第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2010年4月24日4時38分許,芝苗茹公司職工胡甲在下班途中(江南大道長河路口西側150米處附近)騎行自行車與張某駕
3、駛浙D1859B號長安牌SC6382B3S型小型號客車相撞,造成事故傷害。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胡甲入武警杭州醫(yī)院救治,經(jīng)搶救無效,10時45分宣布死亡。醫(yī)生診斷(其)為特重型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腦功能衰竭死亡。經(jīng)審核,(胡甲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瓕彿ㄔ航?jīng)審理查明:胡某、葉某系本案死亡職工胡甲之父母。胡甲生前系芝苗茹公司的服務員。2010年4月24日凌晨4時38分許,胡甲下班后在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于江南大道長河路口西側150米處附近與張甲駕駛的浙D1859B號長安牌SC6382B3S型小型號客車相撞,造成事故傷害。
4、胡甲經(jīng)武警杭州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4月25日10時45分被宣布死亡。醫(yī)生診斷胡甲為特重型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腦功能衰竭死亡。同年8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對胡甲的事故作出杭公(交)認字[2010]第0003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該事故中,張甲與胡甲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2011年1月18日,胡某、葉某委托律師向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其提供材料不完整,該局要求其補正材料,并在其補證材料后于同年4月23日正式受理。同年5月27日,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芝苗茹公司發(fā)出舉證通知書,告知其若不認為胡甲是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5、九條、《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承擔舉證責任,并在2011年5月31日前提供相關材料,逾期或拒不舉證的,將根據(jù)受害方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芝苗茹公司在舉證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蓋章,但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任何主張胡甲不是工傷的證據(jù)材料。同年6月13日,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杭勞社(景區(qū))認字[2011]第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決定書于同年6月17日送達芝苗茹公司,于同年6月22日送達第三人。芝苗茹公司對該決定不服,于2011年8月向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該廳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工傷認定決定。芝苗茹公司仍不服,提起
6、行政訴訟,訴請判令:1、撤銷杭勞社(景區(qū))認字[2011]第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本案訴訟費由市人保局承擔?! ≡瓕彿ㄔ毫聿槊鳎汉子?010年3月25日起進入芝苗茹公司的酒吧擔任為客人端茶送水的簡易服務工作,工作時間一般由晚上7點開始至凌晨2點結束,但因酒吧行業(yè)的特殊性,下班時間并不完全定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芝苗茹公司亦未為之繳納社會保險費。又查明,在涉案的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至行政復議期間,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變更為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
7、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胡某、葉某之子胡甲系芝苗茹公司職工,暫租住于本市濱江長河街道江二村附近,工作地點為本市南山路87號,工作時間為晚上7點起至凌晨2點結束。同時,因酒吧行業(yè)的特殊性,胡甲的下班時間并不完全定時。2010年4月24日4時38分許胡甲騎車在江南大道長河路口西側150米處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發(fā)生時間屬于胡甲下班的合理時間,該事故發(fā)生地點屬于其下班的合理路線。胡甲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0時45分被宣布死亡,且在該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