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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問卷調查表您好!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民事再審審查程序,懇請您在百忙之中填寫本調查表,提出您的意見和建議。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二〇一〇年八月您的職業(yè)(請在符合的類別旁打“√”,可多選):法學教授()律師()檢察官()法官()人大代表()其他()您的學歷:博士()碩士()本科()高中()其他(一)民事再審制度改革問題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再審”。只要當事人認為錯誤的,就可以申請再審。
2、對這項制度,您的評估是:A.體現(xiàn)了以民為本的精神,有利于當事人申訴,維護社會公正。B.無設門檻,會體現(xiàn)當事人爛訴的現(xiàn)象,浪費司法資源。C.法律權威受損,長遠看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D.其他(可自填)2、民事再審審查上提一級,能否真正解決申訴難問題:A.是B.否D.其他(可自填)3、您認為民事再審審查收取訴訟費是否合理:A.是B.否C.其他(可自填)4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存在下列不同價值取向,請用阿拉伯數(shù)字對其重要性程度進行排序(1為最重要,2為次重要,3為再次之……,依次類推):有錯必糾()解決“申訴難”()維
3、護生效裁判權威()其他(可自填)()5對于我國現(xiàn)行民事再審制度,您的總體看法是:A.建議保留。簡要理由:B.建議取消。簡要理由:C.建議改良為三審制度。簡要理由和建議:D.其他(可自填)(二)、申請再審的啟動主體和客體問題6、您如何看待檢察機關就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訴的行為:A.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行為,應當保留抗訴再審程序。B.是以公權干預私權的行為,容易在當事人之間造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失衡,建議取消抗訴再審程序。C.應對抗訴啟動再審的行為加以限制。您的建議:D.其他(可自填)7、您認為檢察機關
4、是否適宜對下列類型的案件提起抗訴:A.不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私權訴訟;是()否()B.已被同級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訴訟;是()否()C.已超過兩年申請再審期間的訴訟;是()否()D.您認為其他不宜提起抗訴的案件類型(請自填):8、您如何看待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的行為:A.是法院實事求是、主動糾錯精神的體現(xiàn),應保留。B.違背訴審分離和審判權中立性原則,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應當取消。C.容易被濫用,應當加以限制。您的建議:D.其他(可自填)9、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后,又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此您的
5、看法如何:A.容易造成無限再審、反復再審的情況,檢查機關不宜受理。B.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并依法對當事人的抗訴認真地經行審查。C.檢查機關受理前有必要先跟法院經行溝通,在決定是否受理。D.其他(可自填)10.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同時又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現(xiàn)象。對于這種多頭申訴的情況,您認為應當如何處理:A.民訴法修改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門檻大大降低,故應當確定申請再審優(yōu)先的原則,不允許同時多頭申訴。只有在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不被受理的情況下,才允許向檢察院申請抗訴。B.在法院和檢察院均
6、已受理立案并進行審查的情況下,法院應中止中查程序,等待檢察院抗訴審查結果再作出相應處理。C.其他。您的建議:11、您認為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以下哪些條件:案外人非因可歸責于自身的事由而未參加原審訴訟。()案外人對原審已判民事爭議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案外人無法通過提起新的訴訟來獲得救濟。()其他。您的建議:12、您認為以下哪些生效裁判應被排除在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范圍之外(可多選):A.不予受理的裁定;B.駁回起訴的裁定;C.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D.管轄權異議裁定;E.
7、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F.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的裁定;G.補正裁判文書筆誤的裁定;H.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1.離婚判決中的身份確定裁判部分(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J.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13、您認為對于一審未上訴而生效的裁判的當事人所享有的申請再審權利是否應當進行限制:A.是。當事人原可以上訴方式獲得司法救濟卻沒有提出上訴時,不得享有再審訴權。B.否。申請再審權利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應因上訴與否而有所區(qū)刮。C.其他。您的建議:(三)申請再審期間和次數(shù)問題14、您認為現(xiàn)
8、竹氏訴法規(guī)定的2年申請再審期間(期限)是否合理:A.合理B.太長C..太短如果不合理,簡要理由和建議:15、現(xiàn)行法規(guī)規(guī)定,當事人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請再審1次。為最大限度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平衡,您認為申請再審的總次數(shù)應限定在:A.1次B.視需要,可以有多次C.其他。您的建議:16、您認為當事人多次申請再審的最主要原因在于:A.裁判不公。B.司法缺乏公信力和權威性。C.當事人抱著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心態(tài)。D.其他(可自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