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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146.1-1994-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guī)定》.pdf》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GB15146.1一94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guī)定Nuclearcriticalitysafetyforfissilematerialsoutsidereactors-Administrativeregulationfornuclearcriticalitysafety1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反應堆外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反應堆外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本標準不適用
2、于受控條件下組裝易裂變材料(例如受控條件下的次臨界和臨界實驗)的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2術語2.1核設施營運單位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jiān)督部門批準,負責經(jīng)營、運行和管理核設施的法人單位。2.2受托單位以合同或任務書等形式,受核設施營運單位或國家主管部門、核安全監(jiān)督部門委托,承擔與營運單位核設施有關的某一方面任務的法人單位。2.3核設施運行主管人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委任的直接負責指揮核設施運行、并承擔直接安全責任的負責人3總則3.1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chǎn)
3、必須管安全和從嚴要求的原則3.2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應納人總的安全管理體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同時應適應核臨界安全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特點。3.3必須建立和健全核臨界安全責任制,明確規(guī)定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核臨界安全責任。3.4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從事核臨界安全工作的臨界安全專業(yè)人員。這些專業(yè)人員一般應配備在營運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能機構中,他們有權直接向單位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3.5核設施營運單位可設立核臨界安全技術咨詢組織。4核臨界安全貴
4、任4.1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責任4.1.1營運單位必須對其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設施的臨界安全負全面責任。營運單位有權拒絕除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jiān)督部門作出的強制性決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4一07一07批準1995一01一01實施Gs15146.1一94核臨界安全的任何要求。4.1.2營運單位必須向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jiān)督部門提交下列涉及核臨界安全的主要技術文件:a.新建、擴建、改建的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設施(或工藝流程)安
5、全分析報告;b.加工、處理、操作、貯存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規(guī)程(或核臨界安全大綱);c.可能發(fā)生核臨界事故場所的核臨界事故應急響應規(guī)程(或應急計劃);d.準備采用但尚未列入已認可的核臨界安全技術標準中的次臨界限值和(或)未經(jīng)審批的核臨界安全運行操作限值的論證報告。這些主要技術文件雖報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和(或)核安全監(jiān)督部門審批,但不能據(jù)此改變營運單位對核臨界安全應負的責任。4.1.3營運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核臨界安全責任制4門.4營運單位的各級運行主管人必須熟悉其主管的核設施臨界安全的各個方面,并對
6、其主管的核設施運行臨界安全負直接和主要責任。4.1.5營運單位的核臨界安全專業(yè)人員必須參與有關的核臨界安全工作(如核臨界安全分析、核臨界安全規(guī)程編制、運行操作規(guī)程評審、運行操作核臨界安全檢查、易裂變材料管理、人員培訓等),對其提供技術指導,并負核臨界安全技術責任。營運單位的核臨界安全專業(yè)人員必須熟悉核臨界安全方面現(xiàn)行的法規(guī)、標準和導則,并應熟悉需要進行核臨界安全控制的工藝流程和運行操作,力求了解當代的核臨界安全科技資料。4門.6營運單位崗位運行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核臨界安全規(guī)程和崗位運行操作規(guī)程,對違章操作
7、負直接責任。4.2受托單位的責任受托單位必須對受托承擔的涉及營運單位核設施臨界安全方面的任務負直接和主要責任,不能因為營運單位對其核設施臨界安全負有全面責任而改變受托單位的責任。5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5門在開始一項新的涉及易裂變材料的操作或改變現(xiàn)有操作之前,特別是在設計新工藝流程或改變現(xiàn)有工藝流程的某些條件、設備之前,必須進行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確認整個操作過程或整個工藝流程在正常條件和可信的異常條件下均處于次臨界安全狀態(tài)。5.2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必須明確判定和確定核臨界安全所依賴的受控參數(shù)及其限值
8、5.3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必須用詳細、明確、充分的資料編寫成技術文件,以便能夠另行獨立地分析判斷評價結果。54在開始實際運行操作之前,必須再作一次評價,以核實已有條件與先前核臨界安全分析所依據(jù)的條件是否相符和核實核臨界安全分析是否恰當。5.5在新建、擴建、改建的核設施存在核臨界安全問題時,這些設施的安全分析報告和設計文件必須包括核臨界安全的內(nèi)容。6運行操作規(guī)程6.1涉及核臨界安全的任何運行操作,必須按書面運行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這些規(guī)程必須包